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十二名被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更实现案款当场履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件起因于一起村桥亭建设工程。原告詹某作为承包方,通过公开议价程序中标后,与某村理事会成员叶某等十二名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詹某依约完成施工,工程经被告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然而,项目交付后,被告方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款经詹某多次催讨仍未支付,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十二名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37.53万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的特殊性:被告人数众多,且双方当事人均为老年人,诉讼能力相对较弱,部分当事人行动不便。若按常规庭审程序处理,不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也可能激化矛盾。
为此,承办法官确立了“调解优先、就地化解”的工作思路。他先后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耐心沟通,倾听各方诉求,细致梳理争议焦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老人们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纠纷。在初步沟通基础上,法官又专门安排时间,组织双方到法院调解室开展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既讲法理,也谈人情,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体谅被告方的实际困难,最终促成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十二名被告同意向詹某支付工程款25万余元,并于调解当日当场付清。(大田法院 范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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