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陷阱需警惕! “合同诈骗”让你钱房两空

公租房陷阱需警惕! “合同诈骗”让你钱房两空

来源:鲁网 2025-10-18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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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租房供需矛盾突出,轮候周期长。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市场缺口以及申请人“找房心切”的心理,以“低价长租”为诱饵,布下合同诈骗的陷阱,严重侵害了群众财产安全,扰乱了住房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近期,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就审查了这样一起以“虚构房源”为手段的合同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某最终被法律制裁。希望通过本案的解析,能帮助大家有效识别和防范租房风险,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件回顾:“二房东”的骗局

被告人王某某,本身并无任何可长期出租的房源,却利用租客寻求稳定住所的心理,虚构自己“拥有大量稳定鄂尔多斯市公租房”的事实,并以“优惠价长期出租”为诱饵,与多名受害人签订了一年期租赁合同,在短时间内骗取了租金共计3万余元。骗得钱款后,王某某并未将其用于向真实房主支付租金,而是全部用于个人还债和消费。为了暂时稳住租客,初期他会临时为租客寻找日租房过渡。然而,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把戏很快因资金链断裂而败露,最终导致租客们被真实房主清退,落得“钱房两空”的境地。

以案释法

为何不是普通纠纷,而是刑事犯罪?

也许有读者会问,这看起来像是一起普通的合同违约或民事纠纷,为何会构成刑事犯罪呢?

核心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已远远超出了民事纠纷的范畴:

1. 根本无履行能力:其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真实房源,完全不具备履行长期租赁合同的能力,欺骗是其实施犯罪的主要手段。

2. 钱款未用于履约:其将收取的公租房租金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和还债,丝毫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准备和投入,完全切断了合同履行的可能性。

3. 造成实质性损害: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租客遭受财产损失,破坏了公租房租赁市场的诚信秩序。 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终,王某某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检察官提醒

牢记三点,远离租房诈骗

为避免落入类似骗局,请在租赁公租房时务必做到:

1. 核实身份和权属:签约前,一定要求出租人出示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如果对方是“二房东”,必须查看其与原房东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并确认合同中是否明确允许其转租。

2. 警惕“高收低租”:对租金明显低于周边市场价的房源要保持高度警惕,这常常是骗子引你上钩的诱饵。切勿因贪图便宜而一次性支付大额长期租金

3. 选择正规渠道:尽量通过正规、信誉良好的房屋中介机构或官方平台租房。支付租金时,最好采用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避免将资金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公租房是民生大事,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大家的共同监督。如发现“无房源”“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异常情况,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住房建设部门举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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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程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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