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困境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司法机关、高等院校、平台企业的数十位专家、学者与法务人员齐聚一堂,围绕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法律困境展开深入研讨,旨在推动形成兼顾法理、情理与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治理方案。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致辞。他指出,数字技术正深刻重塑社会关系,网络直播作为数字经济典型业态带来了一系列新型法律挑战。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赃款追缴与善意取得的平衡、特定主体行为效力认定等问题,均需跨部门法视野下的综合治理研究。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高级法务顾问李晨曦指出,直播打赏是一种成熟的“情感付费”商业模式,具备情感劳动回报、虚拟社群构建等正当性基础,应认定为综合性网络服务合同。他呼吁摒弃以“打赏金额高”即否定行为效力的“一刀切”做法。映宇宙集团安全合规总监浦洋提出,应建立阶梯式赃款追缴责任认定框架,区分平台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情形,分别采取全额追缴、扣除成本部分追缴或适用善意取得不予追缴的处理方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陶涛结合“胡某某职务侵占案”指出,在该案中法院认定直播打赏属于消费行为,平台适用善意推定规则。他同时提出,若主播本身涉嫌犯罪或类案裁判存在冲突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强调,应通过司法令状制度、查扣冻期限限制等机制重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处置制度,推动涉案财物处置的规范化、法治化。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未经正当程序“突袭式”划扣平台资金的现象,案外人程序权利保障不足,亟需通过刑事对物之诉确立国家干涉财产权的正当法律程序。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认为,直播打赏中用户与平台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时平台有权取得打赏款项。他同时强调不应课予平台过高的注意义务,以维护交易安全。
在研讨环节,与会嘉宾围绕四大焦点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多位专家指出,应合理界定“善意”与“合理价格”标准,避免过度干预市场。平台需公开运营成本结构,助力司法对合理对价的认定。针对平台常被排除在诉讼程序外的问题,专家呼吁保障平台知情权、阅卷权和申诉权,避免“裁执分离”对平台权益的侵害。关于未成年人打赏责任分配,专家建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严格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打赏行为,防范“退费灰产”消耗司法与平台资源。实践中法院多支持不知情配偶方的返还请求,但深层问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使用边界认定,需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姚辉教授在总结发言中指出,直播打赏面临价值观、法教义学与方法论三重困境。唯有通过跨领域对话和学理反思,才能推动法律与新兴业态协同发展。本次研讨会的价值不在于达成一致结论,而在于搭建沟通平台,为未来立法司法提供智识支持。
本次研讨会汇聚多方观点,深化了对网络直播打赏法律问题的认识,为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与法律秩序完善提供了重要理论参考。(图片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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