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武汉7月30日电 7月30日,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刘军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对被告人刘军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通山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责任编辑:吴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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