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永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制式国产1956年式7.62㎜步枪弹182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制式国产1956年式7.62㎜步枪弹属于军用子弹,本案被告人持有军用子弹182发,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情节严重程度。但被告人持有弹药时间较短,是从其去世的弟弟家中带车库存放,未来得及上缴,没有非法私藏,持有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据此作出对被告人永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罚。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日,被告人永某将其弟弟胡日查生前居住的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地税小区1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卖给白陶高,同年8月30日左右白陶高的母亲白双月在收拾该房间时发现182颗疑似弹药,并告知永某,永某将182颗疑似弹药带至其地税小区2号楼北面1号车库(原34号车库)内存放。2024年9月2日,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民警在该车库中查获上述弹药。经鉴定,涉案弹药为制式国产1956年式7.62㎜步枪弹。
【指控与证明犯罪】
提起、支持公诉和一审判决情况
2024年8月2日,被告人永某将其弟弟胡日查生前居住的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地税小区1号楼3单元401室房屋卖给白陶高,同年8月30日左右白陶高的母亲白双月在收拾该房间时发现182颗疑似弹药,并告知永某,永某将182颗疑似弹药带至其地税小区2号楼北面1号车库(原34号车库)内存放。2024年9月2日,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民警在该车库中查获上述弹药。经鉴定,涉案弹药为制式国产1956年式7.62㎜步枪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永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182颗制式国产1956式7.62㎜步枪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永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永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永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制式国产1956年式7.62㎜步枪弹182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永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9日作出(2025)捏0727刑初2号判决:
一、被告人永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涉案182颗弹药由扣押机关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枪爆无小事,民安如泰山。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每一位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如有发现,主动上缴公安机关处理。如发现有人私藏、持有枪支弹药的违法行为,有义务检举、揭发,为公共安全,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张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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