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某于2015年3月15日在某小区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协议内容为刘某某受张某雇佣,在张某指定的地点从事建筑施工以及材料运输工作,张某承诺给付相应的报酬。施工完毕后,刘某某向张某多次索要劳务费,张某以无钱给付为由拒绝支付劳务费。截止起诉前,张某尚欠刘某某劳务费65000元。
示范文本使用情况:
原告刘某某使用要素式起诉状提起诉讼,其提供的要素式起诉状较为清晰简明地呈现了诉讼相关信息与其诉讼主张,在收案过程中,极大缩短了立案工作人员的初审、收案时间,使得该案件能够快速收案、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刘某某提供的要素式起诉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很快厘清了审判思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刘某某陈述了诉讼请求,并出示了其主张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录音一份,被告张某认可其拖欠刘某某劳务费的事实存在,只是目前没有办法支付,同时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刘某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损坏了被告张某的一块玻璃,该玻璃价值1000元,同意给付劳务费64000元。在事实清楚及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法官当庭开展了调解工作,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件结果】
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张某于2025年5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某劳务费64000元。纠纷得以快速化解。
【典型意义】
在此次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要素式”起诉优化了司法服务,相比于传统民事起诉状的书写,实现从“大段叙述”到“精准填空”的范式转型,使用“要素式”起诉状大幅降低了当事人起诉状的书写难度,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实现其合法权益减轻了负担,有助于当事人建立诉讼框架,更为明晰地主张其权利,也节省了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受案、立案时间,提高了立案、流转效率,缩短了当事人的等待时间。
下一步,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将不断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创新便民利民举措,更加专业耐心地指导和帮助当事人规范书写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材料,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 (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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