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亲历性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理,更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必然要求。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审慎办结理念,精准把握办案亲历性原则“四要素”,才能有效推动检力下沉到案发一线,直接接触、收集和审查案件证据,进而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更加准确、全面、客观、系统的认知,最大限度实现“内心确信”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推动办案效果实现“三个统一”。
要把握“明确案件事实”根本要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办案的基本原则。办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时常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经过予以隐瞒,其供述的事实存在“打折扣”实情;供述情况是否客观,是否符合当时、当场的情景,仍需要办案人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判断。而有的事实细节仅告“阅卷”无法明确,需要办案人主动“走出去”,亲历现场明确案件事实。为此,办案人员唯有坚持亲历性原则,重现或最大限度接近客观事实,切实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确保法律正确适用。如,在办理常某某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由于惧怕常某某,躲避至10楼窗外后坠楼。通过阅卷获悉,常某某与被害人仅有一门之隔的距离,被害人是何种情况下坠楼、又是何时坠楼,常某某也并不知情;但其辩解称,在其以报警为由勒索钱款之前就听到外面有巨大的声音,称当时被害人已经坠楼,明显存在事实与文书不相吻合的情况。为解答该疑点,主动走进案发现场,实际查看被害人坠楼时在窗外踩踏空调外机及房间布局等情况,判明了被害人应是打算返回时坠楼的具体时间;结合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时间,判断被害人系常某某索要钱款后坠落,明确了案件事实。最终,常某某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要把握“有效排除合理怀疑”重点要素。检察监督办案的过程,实质就是司法判断的过程。事实和证据则是保障这一过程始终沿着公正司法路径前行的重要基础。刑事办案中遵循“排除合理怀疑”的亲历性原则,也是贯彻公正司法的过程。为排除合理怀疑,办案人员必须通过“走出去”的举措,达到内心确信。如,在办理刘某某等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时,涉案人员利用自己是拉油车司机的工作便利,盗窃自己运输过程中的原油;但刘某某等人对于盗窃的原油数量拒不供述,并辩称“送到收油点处的有时不是原油,且有其他车辆在收油点卖油”,干扰了办案导向。为排除该疑点,精准明确盗窃、销赃过程,驱车“重温”了刘某某等人的运油路线,并实地走访收油点现场,明确了收油点“只有一个出入口,且到达其院落只有一条大路可通过油罐车”这一重大情况,结合公安机关调取的该路口监控加以印证,最终成功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内心确认。通过把握“有效排除合理怀疑”重点要素,对之后明确盗窃价值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刘某某等人最终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要把握“准确适用法律”关键要素。检察官在办案中,绝不能只满足于案卷之上的书面审查,绝不可把目光局限于卷宗之内,而应主动收集、直接接触、全面审查各种证据,从“在案”证据审查向“全案”证据审查转变,以亲历性保证证据审查的实效性、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如,在办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于某某等二人涉嫌破坏电力设备案中,犯罪嫌疑人存在并不知道电缆带电的可能性。为解答该问题,同公安机关侦查员、被害单位代表先后数次到案发现场实地勘查,并主动前赴因电缆被破坏而造成财产损失的企业进行实地了解。后综合案发现场厂区拆迁情况、现场电缆情况及犯罪嫌疑人所供述的剪断电缆过程情况,判断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并不知道电缆带电,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二人的过失行为给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失,但未达到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立案标准。最终,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要把握“提升法律监督作用”鲜明要素。证据审查既贯穿诉讼全过程,也贯穿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办案人员若仅通过“书面往来”“电话核实”,会导致办案过于机械;采取提审、询问、现场走访等多种办案形式,“面对面”听取案件当事人、证人的陈述,可能会为办案提供新的线索与思路,确保案件不会发生瑕疵。如,在办理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李某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证人也拒不配合作证。面对“零开口”的被动办案局面,实地走访李某某所在村居,了解到其生活消费并不拮据,并曾自有厂房,同时获取了李某某曾转卖厂房的线索,遂引导侦查机关取证,据此固定和追加了“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执行判决,将自有厂房转卖,并借用他人账户收取钱款支配使用”的犯罪事实。证据面前,李某某当庭认罪,并自愿赔偿债权人,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图片由王楠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