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义务帮工却受伤,损失谁来担?

来源: 鲁网
2024-09-2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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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坊邻居互相帮助本是善举,若义务帮工人在此过程中受伤,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邦洞人民法庭审结了一件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石某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系同村同组村民关系,被告杨某甲、杨某乙系同胞兄弟关系。因杨某甲、杨某乙母亲去世,被告杨某乙打电话邀石某去帮工,并安排石某在无防护栏的水泥坪地锯柴。石某在锯柴过程中,因无防护栏,在操作过程中不慎摔倒并跌落于坎下,导致受伤致残,随后产生了一系列医疗费用。石某向杨某甲、杨某乙索赔无果,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石某在帮杨某甲、杨某乙锯柴过程中受伤,可以认定杨某甲、杨某乙系被帮工人及受益人。助人为乐系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尤其是邻里之间,应互帮互助、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石某为邻里杨某甲、杨某乙的利益,无偿提供帮助,体现的正是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杨某甲、杨某乙作为受益人理应弥补石某的损失,对其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石某系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作为参与人明知没有防护栏,更应提高自身注意义务,其未能避免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对石某的损害,法院酌定原告石某和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醒

义务帮工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道德风尚,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予提倡和鼓励。本案的判决传递出法律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希翼于消除社会公众助人为乐的担心和顾虑。与此同时,帮工人在帮工时应量力而行,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被帮工人对帮工人也要进行合理的关注、提示和安全注意,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天柱县人民法院  潘蓉)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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