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高酿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在承办法官悉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宋某与伍某本是同村且是朋友关系,2020年伍某找到宋某,称养牛利润大,但表示自己手头的钱不够,于是询问宋某是否愿意一起干,二人合伙投资建设经营养殖场,此后原告宋某陆续向被告伍某转账共计435850元,支付了养殖场租地租金22000元,购买了一头价值23800元的牛,全部款项总计481650元。2023年初,原告宋某找到伍某,询问养殖场的现状及投资款的用途,被告伍某告知要清算合伙事务需要签订合伙协议,2023年7月原告与被告补签了《养殖场合作协议书》,签完协议书后,被告伍某告知原告宋某所有款项因合伙事务已全部亏损完毕,没有款项退了。因款项退还事宜,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案情,由于合伙经营期间账目收入和支出繁杂、账目不清,承办法官就经营期间的账目组织双方进行对账,耐心细致梳理,在此过程中,承办人想着两人既是朋友又是同村的,根据情、理、法进行调解,对双方都说:“既然你们都能合伙做生意,那说明你们彼此之间是相互信任的,毕竟这么一大笔钱原告都转给被告了,且合伙本身就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期间肯定是有支出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你们考虑考虑,我们把大笔资金算下,双方都各退一步,彻底把这个事情给了结了。”通过承办人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养殖场合作协议书》,被告伍某分期退还原告宋某投资款132000元。就此,本案得以调解结案,纠纷也得到实质化解。
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合伙人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合伙出资、合伙份额、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等进行明确,如果因为各种因素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在出资或者投入时应当妥善保管好相关凭证,并保留经营合伙事务的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天柱县人民法院 杨富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