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法联调让四起纠纷一揽子化解

来源: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    2024-08-29 16:01
2024-08-2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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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亏检察官联合法官耐心对我们三方开展和解工作,我终于可以安心的经营二手车了。”2024年6月,申请监督人杜某在签订和解协议后,高兴地向办案检察官、执行法官表达感谢。原来,在恩施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一起因二手车买卖合同引发的多重纠纷终于化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都收获了满意的结果。

因二手车买卖引发的一起合同纠纷

2019年11月,黄某在杜某经营的二手车公司以22万元购买了一台二手奔驰汽车,使用不到三年,黄某拟将奔驰车辆置换新车时,被告知该车于2018年2月进行重大维修,维修费用高达22万元。

黄某认为杜某存在欺诈,要求其赔偿,二人协商无果后黄某诉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查封了杜某名下的宝马汽车一辆,并判决二手车公司退还黄某购车款22万元、支付黄某贷款手续费1.7万元,杜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某将奔驰车辆退还给二手车公司。2023年3月13日,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未执行到位。

“黄某买车时反复查看确认无误才购买,车辆使用数年都无任何问题,我们并不知道车辆被维修过。”2024年3月,杜某、二手车公司来到恩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并申请事故鉴定。

车辆尚存价值22万元,重要部位均未修理,而修理费却高达22万元,该院认为可能涉嫌保险诈骗,遂受理了该案。承办检察官调取原审卷宗、查询车辆首次投保信息、理赔信息、事故信息发现,原车主徐某于2017年购得案涉车辆,该车辆2018年度在恩施州内无事故信息、亦无保险理赔记录,排除保险诈骗的合理怀疑。

为查清车辆的维修情况,检察官调取奔驰车辆维修信息、付款记录,查明奔驰车辆2018年2月在4S店修理费用确为22万元,该费用由原车主徐某支付。检察官认为二手车公司、杜某未如实告知车辆真实维修情况,其出售的二手车辆不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不存在法定的监督事由,对车辆进行事故鉴定也无必要。

然案可结,事未了。二手车公司、杜某回收车辆时并无软件可查询车辆维修信息,徐某出售车辆时也未告知真实维修情况,现由杜某和二手车公司承担23万余元的损失不近合理。

“若徐某也愿意补偿,化解纠纷就有了希望。”检察官立即与在外地务工的徐某电话沟通,但徐某称家境困难,无法赔偿,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一案引出另案纠纷 巧妙引入保险公司参与和解

当检察官为纠纷化解愁眉不展时,案件迎来新的转机。黄某称法院裁定保全的宝马车辆,曾被他人驾驶不当开进鱼塘,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事故赔偿款43万元。

但当时车辆被查封,保险公司无法回收车辆残值,遂私下与杜某、案外人达成协议将事故赔偿款金变更为36万元,并将款项支付至案外人账户,车辆残值由杜某回收,但因事故后未对鱼塘老板进行赔偿,鱼塘老板不允许将车拖走,致使黄某申请法院执行上述案件长达一年未执行到位,宝马车也一直停放在鱼塘边。

黄某认为该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保险公司、杜某、案外人涉嫌逃避法院执行,向恩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检察官认为保险公司、杜某、案外人明知车辆已被法院查封却私下达成协议将赔偿款支付给案外人,该协议损害黄某的合法权益,是无效协议。

“若保险公司将杜某放弃7万元的事故赔偿金支付至法院,杜某再适当补偿则有可能化解纠纷。”循着这一办案思路,检察官灵机一动,决定引入保险公司参与和解,并联合法院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为民而行”力促四方和解

“宝马车不能拖走,我们无法回收车辆残值。”检察官联合执行法官与保险公司沟通时,了解到还涉及鱼塘老板的理赔问题,遂多次与保险公司、杜某协商解决,

经检察官和执行法官耐心讲解,分析法律风险,保险公司、杜某综合考虑后,最终愿意共同赔偿鱼塘损失7千余元,鱼塘老板同意保险公司将宝马车辆拖走。

6月18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将未支付的7万元赔偿款直接支付给黄某,杜某向黄某补偿3万元。奔驰车辆由黄某继续使用,宝马车辆残值由保险公司回收,黄某也不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至此,因二手车买卖引发的杜某对判决不服、保险公司未理赔第三者责任险、黄某对执行有异议及保险公司、杜某、案外人涉嫌逃避执行等四项争议均得到圆满化解,各方当事人在检察官、法官的见证下签订和解协议并握手言和。

据悉,保险公司、杜某、黄某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解除对宝马车辆的查封,检察官、执行法官、杜某已协助保险公司将宝马汽车从事故发生地拖回,保险公司正在对车辆的残值进行拍卖。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李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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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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