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信已成为应用最广泛的社交软件,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打起了微信账号的主意,甚至明码标价进行买卖……近日,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处梁某超等四人分别获刑三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0万元。
为贪小便宜吃大亏
2022年8月的一天,中学生小卢用奶奶的手机上网时,在某社交平台时看到一则“加QQ群送红包”的广告。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小卢扫码进入QQ群,并询问群主如何领取红包。
一番交流后,小卢得知,领取红包还需向群主提供微信账号、登录密码和转账密码,并“借给”群主使用7天才能领取红包。信以为真的小卢按照指示操作后,却被群主拉黑并踢出群聊,几天后发现自己的微信账号因违规转账被冻结。小卢这才发觉可能被骗,最终选择了向父母坦白,并在父母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身试法终被抓
2022年9月,警方在江海区某住宅小区抓获了以梁某超为首的四名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并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查,自2022年7月开始,梁某超租赁江门市江海区某公寓房作为作案场所,提供电脑、手机等部分作案工具,并购买多个QQ号建群,通过“粉商”推广引流QQ用户加入群聊,再与另外几名同伙分别以“做任务领取微信红包”等方式,诱骗引流进来的QQ用户提供其经实名认证的个人微信账号、登录及转账密码等相关信息,获取他人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最后将微信账号、密码等卖给“号商”(从事买卖微信账号的不法分子)。据统计,2022年7月以来,梁某超犯罪团伙通过上述方法骗取实名注册微信账号约600个,已向“号商”出售450多个,非法获利9万余元。这些被售卖的微信账号大多会通过“号商”流转到不法分子手中,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成为网络灰色产业链的“帮凶”,该实名注册账号也存在个人信息及隐私泄露风险。
身陷囹圄徒可叹
2023年11月,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梁某超等四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12月底,经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梁某超等四人分别获刑三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0万元。此外四人还需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共计6万余元,并需在江门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四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再上诉。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请谨慎保管个人微信号信息安全,出借、买卖或丢失微信号极有可能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转账“跑分”;不要轻信高利诱惑,参与到收购、买卖微信号活动中,成为网络灰色产业链的帮凶。为贪图小利出借、出售或购买个人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涉及个人信息的账户,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贾新淼 李洁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