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标志和制式服装是人民警察职业的重要标志,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专用性,非法持有和使用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近日,准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依法查处一起非法持有警用标志,制式警服、警械案。
2024年3月11日,准格尔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市公安局督察审计信访支队交办案件线索,位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兴隆市场一售卖劳保用品的店内疑似非法持有大量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接到线索后与旗局督查审计信访大队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检查发现薛某某非法持有人民警察制式夏执勤短袖及衬衫共68件、警用臂章7个、警用冬执勤帽(有警徽)2顶、警用执勤腰带1条、警用腰带2条、警用盾牌2个、警用吸顶灯1个、警用胸徽(内蒙古)36枚、警用多功能服2件、警用冬执勤服4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准格尔旗公安局依法对薛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对其非法持有的警用标志、制式警服、警械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稿:准格尔旗公安局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