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作为维护公正司法的“最后一公里”,是公民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是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关键所在,更是让公平正义平稳到达的最后关口。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法院面临的严峻挑战,即使采取了诸如罚款、拘留,甚至在《刑法》中设立拒执罪等严厉的法律手段,解决执行难问题也仍未获得有效缓解。
全国政协委员刘建国通过调研考察发现,拒执行为的司法效果并不理想的问题主要在于《民诉法》及司法解释对于拒执行为的表述,与《刑法》及其解释对于拒执犯罪行为的表述之间界限模糊,这对于拒执行行为的司法治理和法律衔接造成了不利影响。同时,公众对于帮助执行义务人隐藏、转移财产或者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
在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刘建国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法律规定”的提案。
刘建国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拒执罪与非罪的界限。关于拒执罪入罪门槛,可结合现有拒执罪裁判文书的数据统计分析,对“有履行能力”设定相应标准。
建议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增加:“明知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仍向其提供隐藏、转移财产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犯论处。”的注意规定。既可以从法规范层面提升公众对拒执罪帮助行为的违法意识,进而对负有执行义务人员提出的隐藏、转移财产请托产生排斥情绪,也可在拒执犯罪行为的司法治理过程中,提示司法工作人员兼顾拒执罪正犯及狭义共犯的审查,同时重申狭义共犯的构成并不以共犯人具备正犯特殊主体身份为前提,依此实现拒执罪的积极预防目的,最终使刑法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更加有效地发挥其保障作用。(中国日报宁夏记者站 胡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