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小区的共有部分成了热点法律问题,物权中的共有部分是指小区内的道路、公共设施、车位(除特别约定且规划属于个人等情况)电梯等。而该部分的收益及处分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然实践过程中物业擅自处分车位、利用共有部分广告宣传却不分红给业主的情况层出不穷,那么在法律上,到底有谁有权利处分共有部分?
杨淇斯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所以能处分共有部分的,只有业主集体同意或业委会来行使权利。
杨淇斯律师表示,以北京为例,如果小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或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被物业或开发商擅自处分共有部分的,则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未经业主同意,建设单位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