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新时代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工作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地方性法规质量标准和要求、立法全过程质量规范和责任、立法质量保障措施和附则,共五章七十六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立法全过程质量规范和责任,《办法》主要从法规立项、起草、审查、议案、审议及表决、公布和报备等立法各环节,细化明确了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

甘肃出台新时代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工作办法

来源:甘肃人大客户端 2023-06-13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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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甘肃省新时代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率先在全国比较系统地细化了地方性法规质量标准的内容,从政治性、合宪性、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规范性、特色性等方面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规范化要求。

质量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进入新时代,“良法善治”成为我国立法的全新价值追求,开启了以精细化为标志的高质量立法阶段。为此,从国家到地方建立科学的立法质量标准非常必要。

《办法》的出台,是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贯彻落实立法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具体实践,为新时代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履新以来,对标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重要工作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对标推动全省人大工作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目标,以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贯彻落实我省‘三抓三促’行动为契机,“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力破难题做大“成果清单”,对全省立法工作进行“脉络式”梳理,着力健全机制,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

据悉,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精心组织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厅的精心指导下,《办法》历时10个多月,先后提请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研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并提交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讨论,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

《办法》分为总则、地方性法规质量标准和要求、立法全过程质量规范和责任、立法质量保障措施和附则,共五章七十六条,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地方立法质量标准和要求,突出了立法全过程质量规范,细化了立法各环节的具体程序、重点任务和工作责任,强化了立法工作机制保障措施。

在总则中,《办法》首先明确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应当遵循的六条“管总”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法公开,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有特色、可操作。

关于法规质量标准和要求,《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从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标准和规范性、协调性、操作性及有特色要求等方面,细化提出了管总的法规质量标准和要求,体现针对性,突出可操作性。

关于立法全过程质量规范和责任,《办法》主要从法规立项、起草、审查、议案、审议及表决、公布和报备等立法各环节,细化明确了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

针对法规立项环节,《办法》细化了法规建议项目立项的具体要求和可以优先安排审议的具体情形,并明确不符合立项要求的,不予立项。对立法建议项目提出单位、省司法厅、省人大有关专委会、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在立项环节应当开展的工作,《办法》也分别作了细化,提出了明确要求。

针对法规起草环节,《办法》细化了起草方式、起草要求等,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起草专班+双组长制”的做法予以明确。法规审查环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审查的重点内容。

针对提出法规案环节,《办法》对法规案的提出作出明确规定,对草案说明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并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明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省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法规草案,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

针对法规审议环节,《办法》细化了省人大有关专委会在初审环节应当开展的重点工作,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法规案的重点审议内容,明确“法规草案一审后,对于因各方面对法规制定或者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研究、不宜继续审议的,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延期审议或者搁置审议”,提炼总结了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法规一审后应当开展的重点工作及法制委的统一审议重点等。

关于立法质量保障措施,《办法》主要从健全完善立法机制、丰富立法形式、法规清理和立法后评估、立法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细化了保障立法质量的具体措施,对健全完善立法协调、调研论证、听证、公众参与、立法协商、立法评估等工作机制进行规范,确保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基层立法联系点,一头连着立法机关,一头连着基层群众,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个缩影。《办法》中明确,“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实现各市(州)联系点全覆盖,优化组织结构,健全运行机制,提升能力素质,充分发挥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

针对丰富立法形式,《办法》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和编纂法规等多种形式,提高立法效能。《办法》提出,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就区域性、流域性、共同性事项开展协同立法。同时,《办法》明确,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立法需求及社情民意调查,加强统计分析和量化论证,探索实践智能起草、智能比对等智慧立法形式。

《办法》对开展法规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加强立法能力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办法》中明确提出,注重引进和培养相结合,选优配强与新时代立法任务相适应的立法工作人员,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立法队伍。同时,《办法》提出,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立法能力培训,熟悉立法知识,掌握立法技能,提高审议法规水平。

“《办法》紧扣实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对立法工作全过程、全链条、全领域进行规范,是我省迈入高质量立法阶段的一个分水岭,更是我省迈入高质量立法阶段一个标志性成果。”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高协说。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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