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新时代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如何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全面提升新时代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2-10-1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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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北京10月13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就如何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

答:修订前的《检察官培训条例》是2007年制定实施的,多年来对于推进检察官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检察官教育培训质量、助力检察官队伍素质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落实,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任务,原有条例亟待配套修改完善。第一,这是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特别是去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贯彻落实。第二,这是顺应人民群众新时代更高司法需求的现实要求。进入新发展阶段,与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检察官素质能力还存在跟不上、不适应等问题,迫切需要从顶层设计层面,进一步提升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检察官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第三,这是适应上位法更高要求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对检察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及时修订《条例》能动跟上、适应上位法的新要求、新变化。第四,这是促进改革成果转化的内在需要。随着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的全面落实,检察官岗位职责发生新变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着眼检察官队伍履行岗位职责存在的短板弱项,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相应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实践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对检察教育培训最新改革创新成果吸收固化、上升为制度规范。

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将其作为2022年党组重点督办事项。政治部组织精干力量,在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及政法队伍建设等文件的基础上,通过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建议、组织专题交流座谈等方式,全面梳理分析了近年来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认真总结了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经过多次集中研讨,数易其稿,广泛征求各级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历时8个多月完成《条例》修订工作。新修订《条例》共8章59条,与2007年《检察官培训条例》相比,架构、内容上都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相信必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

问:《条例》修订秉持什么思路和原则?

答:《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教育培训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线,以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解决检察官教育培训重点难点问题为目标,对检察官教育培训各项制度规定予以规范。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一是突出政治属性。人民检察院首先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条例》把党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绝对领导贯穿始终,把增强检察官政治能力、政治自觉作为一以贯之的根本要求,提出要紧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围绕服务大局开展教育培训,明确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在培训形式中增加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官联席会议学习制度。同时突出政治建设融入业务培训,将政治全员轮训作为检察官培训重点任务,从制度上保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是检察官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

二是突出吸纳最新成果。《条例》系统集成近些年中央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决策部署、最高检党组对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指示要求、各地在实践中的创新做法等,构建与时俱进的制度机制。比如,将最高检决策部署及发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作为检察委员会、检察官联席会议学习必学内容,对"统一职前培训""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区域联合培训""领导干部上讲台""检察官教检察官""驻校检察教官""检察官进高校"等创新制度机制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贵在精准、重在质量,必须牢牢把握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打实地提出解决措施,不断提升教育培训供给质量。《条例》提出要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就是要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检察官培训需求结合起来,明确要求聚焦检察官职责和检察业务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检察官教育培训。《条例》还针对检察官教育培训职责不清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主管部门、业务部门、承办部门三方责任,规定建立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等。

四是突出检察特色。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体现检察官教育培训自身特色。《条例》紧紧围绕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职能,聚焦检察官素质能力短板提出一系列务实举措。比如,根据检察权运行一体化规律将上下一体、全员培训作为检察官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确保检察官教育培训上下目标一致、方向相同。同时从政治培训、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等方面对检察官培训内容进行明确,并根据不同阶段职业要求,规定了检察官职前培训、任职培训、晋高培训、在职培训的培训对象、培训重点、培训时长,为检察官素能不断提升做出科学规划。《条例》还参照检察机关组织体系,规定检察官教育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归口负责、分级实施,自上而下明确了各级检察机关组织管理职责,要求加强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对下指导和情况报告,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五是突出刚性约束。《条例》坚持"依法治教,严格管理",把"严"字贯穿检察官教育培训全过程,培育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的教风和学风。《条例》规定,检察官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严格准入、规范统一、从严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建设高素质检察官教育培训师资队伍。检察官教育培训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条例》还明确,教育培训承办部门和检察官所在单位共同开展考核工作,健全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登记管理制度、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跟班管理制度、检察官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制度等,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检察官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承办部门、检察官所在单位的具体责任。对检察官培训学习、能力提升、培训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检察官教育培训数字化档案,检察官参训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考察、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实现教育培训与考核评估、成果运用同频同步,确保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推进。

问:《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与2007年《检察官培训条例》相比,《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10个方面:

一是关于名称。由《检察官培训条例》调整为《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将检察官经常性教育与专题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拓展检察官素质养成方式,全面提高检察官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是关于体例。突出加强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和教育培训机构主阵地作用,在原有总则、培训种类内容与形式、组织管理、基础建设与保障、考核评估与责任等6部分内容基础上,增加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教育培训机构两部分内容,使体例更完整,逻辑更清晰。

三是关于总则。增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线,确保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正确方向。同时,明确检察官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为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坚持上下一体、全员培训,坚持改革创新、开放共享,坚持依法治教、严格管理。

四是关于教育培训管理体制。明确规定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党组主责、政治部门主管、业务部门主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和分院承办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了党组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责任,第一次明确了业务部门在教育培训中的责任清单。

五是关于教育培训分类。突出政治引领,增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政治轮训、"关键少数"培训、晋高培训及统一职前培训等,并对各类培训的培训对象和时间明确量化要求。

六是关于教育培训内容。以一体提升检察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对检察官的政治能力培训、业务能力培训、职业道德培训重点培训内容予以明确。为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明确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金融、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环境资源保护、大数据运用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同时要求注重政策运用、群众工作、风险防控、媒介素养、心理健康、人文科技等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七是关于教育培训方式方法。适应新时代教育培训发展趋势,在原来规定的脱产培训、在职自学、岗位练兵等基础上,突出加强网络培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线上线下融合、线上咨询答疑、远程案例研讨和会诊等形式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提升网络培训针对性、互动性、实效性。规定进一步加强理念研讨、案例教学、问题答疑等,使检察官教育培训更具实战性。

八是关于教育培训机构。明确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职责任务,突出加强对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分院硬件和软件建设的管理,第一次对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一体化建设进行明确。同时根据检察业务调整布局实际,对检察官特色基地、教学实践基地等作出规定。

九是关于教育培训基础保障。坚持开门办学、开放办学,在师资队伍建设上,明确提出建立专兼职结合、系统内外共享的师资库。在课程教材建设上,要求建立完善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建立开放共享、务实管用、形式多样、具有时代特色的检察官教育培训教材体系等。结合检察官教育培训实践,新增规定检察官教检察官、驻校检察教官和专职教师实践锻炼制度,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

十是关于教育培训考核评估。根据中央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官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与监督。同时第一次明确检察官所在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在考核评估方面的责任,对培训机构、项目、学员学习情况的考核评估分别提出明确要求。

问:请介绍一下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答:《条例》作为新时代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的"新指南",涵盖了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各方面,内容丰富,政治性、思想性、时代性鲜明,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以各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解读和专题培训,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探索方法,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要将《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加强跟踪指导,及时解决《条例》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负责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带头研究,既要通识熟知、掌握具体规定,还要领会精神、把握本质所在,切实将落实《条例》规定转化为推进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最高检政治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胡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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