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北京7月7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7日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4起偷越国境案和2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涉及拉拢引诱多人跨境偷渡、结伙徒步穿越国境前往境外务工、境外边民越过临时边界通行证规定范围结伙进入内地非法务工、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运送人员偷越边境而帮助运送等犯罪行为。
出租车、私人运营车司机在事前明知其接送人员是偷渡人员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高额租车费用,仍然选择为犯罪团伙提供帮助,是否构成犯罪?该批典型案例中,刘某某等五人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的办理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其行为同样危害了边境管理秩序,构成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持续深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呈现出共同犯罪、一人犯多罪情况突出、边民参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人数多等特点,且多与非法务工、出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交织滋长。2021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7886件19998人,同比分别增长116.1%和94.5%;提起公诉10586件30878人,同比分别增长222.2%和229.0%。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依法及时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刑法意义上国境的内涵,对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内地行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各类偷运越境犯罪,不断加强各行政区域之间衔接配合,不放过任何遗漏犯罪。不断延伸检察职能,善于运用办案系统进行类案分析,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加强对偷渡犯罪案件的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参与公开开庭审理、集中宣判等方式,教育引导国民牢固树立"国门"和"边境"意识。
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1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四川省古蔺县的家中,通过刷单、股票聊天群认识了发布招聘广告昵称为"菠萝"的微信网友。"菠萝"提出让陈某甲到"金三角"地区做销售,待遇保底八千加提成,并答应为其支付路途中的一切费用,同时承诺陈某甲另外带人到国外后有提成。陈某甲明知到"金三角"地区是从事赌博或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但经不起高薪诱惑,表示同意。陈某甲随后又以在国外可领取高薪为由拉拢、引诱被告人陈某乙一同到国外工作,后陈某乙又联系被告人周某某、文某某、谢某某一同前往。后陈某甲按照"菠萝"的安排,与陈某乙、文某某、谢某某、周某某及其他三名偷渡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在云南昆明碰面,分段乘车准备偷渡到缅甸。期间,上述人员的一切花费均由"菠萝"通过微信转予陈某甲和张某某,由二人负责支付。同年3月21日凌晨,陈某甲等人在偷渡途中,被云南省关坪边境检查站挡获劝返。
案例二: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郑某甲、郑某乙4人聊天时觉得去缅甸可以赚大钱,经商议,相约赴缅甸务工。因4人均没有护照,便打算从云南偷渡出境。2020年8月31日,4名被告人为了逃避管控,未选择直达航班,而是先从厦门乘飞机到贵阳,再从贵阳乘高铁到云南省昆明市,后包车到云南孟连,并由包车司机(另案处理)将4人带至某旅馆住下,伺机偷渡出境。同年9月5日,4名被告人在旅馆老板等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分成两拨,在不同缅甸人带领下,采用乘车、徒步走山路的方式偷越国境。其中,廖某甲、廖某乙、郑某乙偷渡至缅甸邦康,郑某甲因路线被阻,偷渡不成返回孟连并寻机再次偷渡。9月8日,郑某甲在缅甸人带领下采用乘车、徒步走山路方式偷渡至缅甸邦康。因缅甸工作环境与预期差距大且当地新冠肺炎疫情严重,4名被告人决定回国。2021年1月,4名被告人从云南孟连口岸入境,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疫情隔离期满后自行回到原籍。
案例三:2017年吴某某曾从缅甸偷越国境至我国广东省东莞市打工。2018年1月返回后,吴某某告知周围亲友自己能拿到比在缅甸高出不少的收入,故其亲友乡邻等纷纷要求跟随其一同前往中国内地打工。2018年3月,吴某某带领其儿子、亲戚、乡邻等10人(均另案处理)从家乡出发,乘船、大巴等交通工具至缅甸掸邦木姐镇,申领《缅甸联邦共和国临时边界通行证》后进入我国云南省瑞丽市姐告边境贸易区。途中,2名缅甸籍公民及1名国籍不明者亦请求加入跟随吴某某同行。
后经吴某某联系缅甸公民觉某某(另案处理),由觉某某负责安排偷越边境的线路、交通工具及在中国内地工作的地点等。在觉某某的带领下,吴某某与上述13人违反《缅甸联邦共和国临时边界通行证》仅可作为从中缅双方指定的口岸或者通道出、入国境时使用,及只限于在规定的边境地区活动时使用等规定,在未依法向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前往内地证件的情况下,逃避边境检查,从云南姐告非法进入内地。后吴某某等人通过夜间行车、选择偏僻路线行驶等方式逃避检查,先后至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海宁市多家小型工厂、物流公司非法就业。2018年6月15日,在浙江省海宁市公安局对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吴某某因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被查获。
案例四: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刷短视频时,看到有人发布招聘境外游戏网络后台人员的信息,对方承诺不仅工作高薪、轻松,而且路费全包。张某某将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发送给对方后,在对方的安排下,于2020年1月3日,持对方为其订购的火车票从新疆伊犁乘坐火车前往乌鲁木齐,并在火车上结识了同样看到境外招工信息并准备偷渡出境的师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后3人结伙乘坐飞机、汽车、皮划艇等交通工具从乌鲁木齐经云南昆明、普洱直至偷越国境到达缅甸邦康。张某某一到邦康,手机和身份证均被没收,并被看守控制在山里某大院内,被要求不定期往指定的手机号发送网络赌博类的短信和链接。工作一段时间后,张某某发现这份工作与之前的宣传不符,便乘看守不备逃走,重新购买了一部手机后联系到之前一同出境的师某某和陈某某。同年4月9日,3人分别向缅甸"蛇头"支付借来的人民币3600元后被安排偷渡回国,在次日凌晨4时许走到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沧源县")某村时被村民发现并报警,后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24日,张某某被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以涉嫌偷越国境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其因害怕被处罚,于同年5月26日又从云南孟连偷渡至缅甸邦康。其出境后摆过烧烤摊、做过水电工,但都难以维持生计,于是在接到老家派出所敦促投案自首的通知后,于2021年8月11日由云南勐阿口岸入境后被控制。
案例五:2019年11月,温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等5人打算去澳门,但因在澳门曾有违法记录等原因不能通过正规途径前往,遂通过"蛇头"联系到梅某某等人负责接应、刘某某等人负责运送。2019年11月30日晚,刘某某安排杨某某在珠海某大楼门口接应梅某某及温某某等5名偷渡人员,并由刘某某联系好的出租车司机阳某某负责运送。阳某某此前曾于11月24、25日先后两次受刘某某雇请运送偷渡人员,在明知所运送的是偷渡人员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接受刘某某安排,驾驶出租车搭载杨某某及5名拟偷渡人员前往珠海市某船厂附近海边,由刘某某事先安排的向某某接应。阳某某还按照刘某某的指示,在下车点附近等候接应从澳门返回的偷渡客人。随后,向某某驾驶木船搭载温某某等5名偷渡人员欲渡海前往澳门,因向某某当天下午刚学习驾船操控经验不足、船只未配备救生设备、船上人员众多等原因,木船离岸行驶约2、3分钟(离岸边80米左右)时,船只倾斜、船头进水导致船只倾覆,船上6人均落入水中。向某某自行游泳到岸边获救,温某某、彭某某被闻讯赶来的海警救出,其余3名偷渡人员溺水死亡。
案例六:2020年1月,卢某某为了牟取高额报酬,应他人安排,运送没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务工人员回国,并拉拢黄某甲、李某某和黄某乙、何某某(后两人已另案处理)等熟悉边境路线的汽车司机加入运输团伙。
2020年1月4日下午,卢某某接到张某某(越南籍人员,另案处理)电话,要求其到广西南宁接送21名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人员返回越南。卢某某便联系黄某甲,安排黄某甲于1月5日凌晨到南宁港收费站接10名越南人,卢某某则于同日凌晨到南宁吴圩出口附近接了11名越南人,后二人到崇左市汇合,再由黄某甲、黄某乙运送该21名越南人绕过检查关卡,于1月5日6时许运送至凭祥市南山物流园,交给黄某甲事先联系好的李某某,由李某某转运给他人接应。当日7时许,李某某驾驶面包车经过凭祥市友谊镇弄怀屯边境互市点某商贸城附近时被查获。1月7日,黄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月13日,卢某某接到某微信好友(另案处理)通知,让其到广西南宁接送25名无合法出入境证件的越南籍人员返回越南。1月14日凌晨3时许,卢某某联系何某某驾车前往广西南宁某收费站附近接到该25名越南人,由卢某某运送其中的14人,何某某运送其中的11人。卢某某绕过检查关卡行至凭祥市夏石收费站时被查获,何某某则躲避检查,将11名越南籍人员运送到凭祥市综合保税区某高速桥下。后该11名越南籍人员从山路徒步偷越国境回到越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