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阶段性实施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

本次缓缴政策适用于上述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也可以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三项社保费。

北京:阶段性实施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

来源: 新华网
2022-05-09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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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陈旭)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九部门9日联合发布通告,对在北京市参保缴费,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行业的企业,阶段性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

本次缓缴政策适用于上述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也可以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三项社保费。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以及2022年4月至10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具体申请时间为:5月9日至5月13日申请从4月起享受的社保费缓缴;5月16日至5月25日申请从5月起享受的社保费缓缴;6月至10月社保费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

缓缴期间,如发生职工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等事项,由参保单位将缓缴的三项社保费为职工一次性足额缴纳,职工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缓缴期后,申请缓缴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提前结束缓缴,也可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最迟应于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1月1日起,将按规定对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加收滞纳金。

(陈旭)

【责任编辑: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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