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子江中捞了1吨多螺蛳被抓 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举措,现在广大老百姓都知道。《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男子江中捞了1吨多螺蛳被抓 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 楚天都市报
2021-12-28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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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警抓获捕捞螺蛳的嫌疑人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王峻 通讯员郑克立)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举措,现在广大老百姓都知道。那么捕捞江中的螺蛳可以吗?咸宁嘉鱼县4名男子用切身教训回答,不可以。

日前,长航公安局武汉分局簰洲派出所联合嘉鱼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巡逻执法时,在白鳍豚保护区嘉鱼县潘家湾长江口支流水域,发现4名形迹可疑的男子正使用工具在江面捕捞作业。

执法人员立即制止违法行为并将4人控制,当场收缴自制抄网等捕捞工具一套、塑料小船一艘和三轮车一台,缴获非法捕捞的野生螺蛳1.16吨。涉案螺蛳经证据固定后现场放生,4名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介绍,嫌疑人刘某甲是当地持证渔民,听说有食品加工厂大量收购螺蛳,觉得有利可图,于是自制了打捞用的抄网,用塑料船和转运用的三轮车等作案工具,于当天早上7时左右到江边进行捕捞。后发现江中螺蛳数量很多,自己一个人捞不了,于是打电话邀约当地村民刘某乙等三人过来帮忙。当日上午10时左右,四人被执法人员现场抓获。经查,四人均为首次作案。

落网后的刘某甲十分懊悔,民警和农业部门对其进行了长江保护法律宣传,他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民警介绍,螺蛳、鱼、虾和甲鱼等均为长江十年禁渔重点保护的水产品,非法捕捞行为不仅触犯法律,还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王峻)

【责任编辑:张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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