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报两起涉疫情防控“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典型案例

甘肃省通报两起涉疫情防控“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典型案例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1-10-2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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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7日上午,甘肃省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疫情防控最新情况。

发布会上甘肃省公安厅副厅长李明通报了两起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具体案例:

一、2021年10月18日16时许,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发现平凉市区群众微信群内有一则“平凉某泡馍馆发现1例新冠阳性病例......”的信息在广泛传播。经查,李某某在听到家人关于“平凉某泡馍馆”有新冠患者密切接触者吃过饭的提醒后,遂擅自编撰“平凉某泡馍馆发现一例新冠阳性病例......”信息在家庭微信群内发布,随后该消息被大量转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目前,李某某因散布疫情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被崆峒公安分局予以治安处罚。

二、2021年10月24日,临夏州永靖县陈某某、罗某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因不满儿子被隔离,便辱骂殴打包村干部张某某。罗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被依法行政拘留。

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应该本着对自己、家人和他人安全负责的态度,遵守疫情防控措施,绝不触犯法律底线。同时,参与全员核酸检测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地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核酸检测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应做到“应检必检”,不漏一人,如因拒不接受核酸检测等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认真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共同筑牢健康安全防线。

(摄影:王会军)

(中国日报甘肃记者站)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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