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贵州生态和发展做出指示和要求。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贵州时,要求贵州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期间参加贵州省代表团讨论时,再次要求贵州要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贵州时指出,优良生态环境是贵州最大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生态发展的指示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对贵州生态发展工作的高度重视,持续推动和鼓舞着贵州不断巩固和发展生态优势、充分释放生态红利。近年来,贵州采取多种举措不断守住、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优良生态环境作为贵州最大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让绿水青山充分发挥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保领域的法治手段运用是其中的重要举措,取得显著成效。
以生态立法巩固生态优势。制定省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14年,贵州颁布出台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目前,贵州省已有20余部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结合相关规章、规划、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备系统的生态文明法规政策体系。通过法规制定修改和区域协调联动,推进赤水河流域跨省生态补偿机制落地实施。贵州、云南、四川三省在规划促进、行政执法、横向补偿、司法普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以区域协同方式推进赤水河流域治理。
以生态司法保障生态优势。探索强化生态领域司法协作机制。法院等司法机关着眼于涉及跨省区域河流、湖泊生态环保司法实践需求,在跨省立案、共享生态司法专家力量、开展更高效率的司法协助执行、跨省生态案件信息共享等系列环节建立河湖司法协作机制,探索地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以赤水河流域为重点探索长江上游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加强北盘江、南盘江等重要流域司法协作。探索实施生态领域案件多元解决机制。出台首个省级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规范性文件,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义务人、第三人、调解组织和受邀参与磋商人等主体的地位、职能和责任,设置了行政、司法、社会力量协同参与机制,为规范、有效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提供了路径、方式、框架。
以生态执法保护生态优势。探索实践与生态保护相适应的生态执法体制机制。按照中央部署,以赤水河流域为试点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规划、统一执法、统一标准、统一监测。按照中央部署,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加大监测监察执法力度,形成整体监测监察执法合力。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数据治理与融合,构建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统一标准、打通孤岛、加强协同,建设一体化的生态环境业务平台,建设有机联系的环境质量数据库、污染源数据库和生态环境数据中心;不断筑牢生态环境监测监察的底层数据基础,凝聚强有力的生态执法力量。
扎紧生态责任制度笼子保障贵州生态红利释放。制定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框架和标准体系明细表,明确责任和标准,充分发挥体系化、标准化对生态文明保护的指引、推动作用。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重点解决为契机,花大力气解决重大复杂生态环境问题,协调妥善解决生态环境历史遗留难题。开展全省生态环保督察,实现全省各市州生态环保督察全覆盖。探索资源行业环境约束机制。结合贵州实际,实施磷化工行业“以渣定产”,不断推动磷化工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规范化利用生态资源释放生态优势红利。多举措探索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因地制宜、科学开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采摘、林下观光等林下经济模式。设置双林长制,加强党政部门发展林下经济合力,不断强化林业资源保护利用。探索实施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机制,让生态资源经济社会价值更多惠及当地群众。贵州水资源丰富,矿产资源排在全国前列,通过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及当前助力乡村振兴活动,可以更好释放生态矿产资源红利社会价值,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探索绿色资产证券化,充分发挥生态资产经济价值和效益。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将生态环境资产的收益通过证券化方式融资。从而降低生态领域投资成本、提高收益效率,克服生态建设投资大、时间长等影响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缺点。进而推进生态环保资源建设,促进生态产业发展。
贵州正充分依托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这一国家级试验区平台和金字招牌,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法治在生态文明发展中的保障作用,不断促进贵州生态优势越来越多的转化为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为多彩贵州新未来增添更加浓郁的生态底色。
(作者 冷传莉 陈桐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冷传莉 陈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