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社局: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 企业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中国青年网北京7月28日电南京人社局今日发布关于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年休假使用、工资支付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一)。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黄码”,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南京人社局: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 企业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来源:中国青年网 2021-07-28 13:26
  • weixin
  • weibo
  • qqzone
分享到微信

中国青年网北京7月28日电南京人社局今日发布关于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年休假使用、工资支付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一)。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苏康码“黄码”人员实行居家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和有关疫情防控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经会商,对当前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职工假期如何使用、工资如何支付等热点问题,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有关假期问题

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黄码”,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关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工资支付问题

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保障“黄码”转绿职工的劳动权益

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黄码”转绿的,职工应当及时告知企业,按照企业要求及时复工,履行劳动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及时安排“黄码”转绿的职工恢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排职工复工。

职工因“红码”实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参照以上意见处理。

【责任编辑:张天磊】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
C财经客户端 扫码下载
Chinadaily-cn 中文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