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近日,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山东省政府发布了新修改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人员介绍,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省政府安委会及时掌握事故情况,防止有关政府和部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

山东省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2021-07-16 09:40 
分享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近日,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山东省政府发布了新修改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8月3日起施行。

2011年出台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是该省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重要制度文件,也是该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入2021年以来,山东省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接连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等严重问题。社会各界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强烈呼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明确工作原则 提出直报要求

修改后的《办法》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同时,在事故直报职责方面,修改后的《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较大以上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在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修改后的《办法》明确,“事故快报、直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有关人员介绍,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便于省政府安委会及时掌握事故情况,防止有关政府和部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

突出政府地位 细化提级调查

为了突出政府在事故报告中的应有地位,方便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有效组织应急施救和统筹处置,《办法》将事故报告的顺序作了适当调整,将“逐级上报,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修改为“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突出政府地位的规定,在此后的条款修改中也有体现。例如,《办法》关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将“由事故调查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指派有关部门另行组织调查”修改为“由事故调查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另行组织调查”。

同时,《办法》对事故提级调查的情形进行细化,明确了对“可能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等六种情形(见图表),上级政府可以决定提级调查处理。提级调查的决定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

明确自调情形 纪检监察参与

针对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的情况,《办法》也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了具体情形,即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明确了自行调查的完成时限,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明确了备案要求,即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修改后的《办法》加入了对纪检监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进行衔接的要求。

首先,明确事故调查组应“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其次,明确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再其次,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列席有关会议、旁听有关调查谈话和询问,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事故调查有关资料。同时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当将技术组报告、管理组报告连同建议追责问责名单及相关证据材料等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实施联合惩戒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修改后的《办法》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并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惩戒。

为了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办法》在本次修改中还大幅提高了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的罚款数额,进一步明确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情形。同时,根据山东省纪委监委的意见,对有关负责人的处罚作了衔接性规定。

例如,对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备案的,修改后的《办法》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修改后的《办法》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中的处罚金额与修改之前相比都大幅提高。

【责任编辑:吕佳珊】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