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7月15日电(记者 曹音)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法律将于7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新增加的条款明确了行政机关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如何进行处罚,将有利于在特殊时期及时有效惩戒违法行为,起到稳定社会秩序、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确实出现了抢口罩等哄抬物价、紧俏物资制假售假的情况,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权。”张晓莹说。“为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实施管控,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处罚法对突发事件下的行政处罚实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但她同时强调,这一特别规定的适用有三个条件。一是要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安全事件。二是针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的措施的情形,包括违反控制、封锁、划定警戒区、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的行为,也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三是适用这一特别规定还要符合特定目的,即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在谈到何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时,张晓莹解释道:“首先必须依法,也就是说,只有在国家有关规定中有明确依据的,才能实施快速、从重处罚的程序。其次,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简化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批等流程,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幅度。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在特殊时期及时有效惩戒违法行为,起到稳定社会秩序、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针对近年来,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怕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现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41条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意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
“利用‘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张晓莹说。“这些被百姓诟病的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也是本次修法的重点。”
新修订的法律实现了五个“确保”,把住了五个“关口”:一是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张晓莹说。
二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把住“质量关”,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
三是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简单说,就是要通过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保证电子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张晓莹补充说道。
四是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即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最后,要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张晓莹强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但对于不熟悉信息应用或者不方便利用信息手段的当事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他们的查询、陈述和申辩权。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围绕这一新规定,张晓莹表示,需要从四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一是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二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三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四是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时,又要便捷;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顾不同群体需求。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为了从法律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解决当时实践中存在的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不明确、实施主体较混乱、处罚程序不规范等导致的乱处罚、乱罚款现象,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共8章64条,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和实施作了基本规定。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共8章86条,对原法85%左右的条文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种类从8类增加至13类,包括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表示,本次修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修改的法律将有利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行政处罚制度,解决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