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4月30日衡阳讯 4月30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宁顺花诉被告陈定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宁顺花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陈定华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听取了双方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经审理后,衡阳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准予原告宁顺花与被告陈定华离婚。
本案中,原告宁顺花先后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态度坚决。被告陈定华虽不愿离婚,频频寻求和好机会,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甚至还与原告及原告亲属发生肢体冲突,进一步加剧了矛盾,双方和好已无可能。原告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与被告分居生活已超过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国日报湖南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