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河南自贸试验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华小鹏教授
中国的制度型开放,仍然采取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先行先试相结合的路径,自贸试验区就是最重要的制度型开放“试验田”。自2013年我国在上海设立首个自贸试验区以来,已分6批设立21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面向全国累计复制推广了260项制度创新成果,工作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17年4月1日挂牌以来,在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于2021年4月2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亮点和特色是什么?实施后将激发哪些发展红利?《条例》颁布实施后,后续还有哪些工作去落实?对于这些问题,河南自贸试验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小鹏教授接受专访做了解答。
笔者:我们注意到,上海、广东、浙江等其他省市也出台了自贸试验区条例。与其他省市的条例相比,河南自贸试验区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华小鹏:通过《条例》内容可以看出,我省自贸试验区条例与其他省市相比是有很多特色和亮点的。特色我认为有三点。一是突出国家战略定位和河南特色。《条例》围绕落实国家赋予河南自贸试验区“两体系、一枢纽”的战略定位,在第六章共有十条进行了规定,突出建设国际多式联运标准规范、提升枢纽和口岸功能、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等重点。二是谋划拓展更深层次开放空间。《条例》不仅鼓励探索建设开放创新联动区,放大改革创新溢出效应;还规定适用范围包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提出申建内陆型自由贸易港,这为未来扩区乃至升级自由贸易港预留了空间和接口。三是进一步优化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机制。《条例》明确了省自贸办的工作职责和各片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的行政职权。在压实了管委会主责主业的同时,片区具体管理模式还保有灵活性,是符合河南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的制度设计。《条例》还鼓励各片区管委会开展人事制度改革,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岗位设置、评价激励、薪酬分配等方面开展制度创新和先行先试。
同时,《条例》的亮点也很多。例如,从多个方面支持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条例》明确规定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贸易有机融合,培育融资租赁、离岸贸易等新型贸易,规定“推动完善海关监管、税收征管、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建设,适应新型贸易发展”,还规定“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建立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又如,推动建立开放型制度体系。《条例》规定在电信、科研和技术服务、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体育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为我省开放发展增添新动能。再如,探索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条例》明确从“一带一路”建设、多式联运、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需要出发,鼓励在区内设立相关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发展金融新业态,完善跨境结算服务,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贸易发展。另如,《条例》还特别规定自贸试验区“政策从优”,《条例》施行后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可以直接适用。此外,以需求为导向的动态放权赋能机制等也是《条例》的看点亮点。
笔者:《条例》的颁布出台,将为我省自贸试验区的发展激发哪些发展红利?
华小鹏:《条例》是我省如何建设和发展自贸试验区的基本制度框架。发展红利很大层面上是通过对标国际最新经贸规则的制度红利。比如在外资开放方面,《条例》规定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又如,《条例》规定“应当遵循税制改革和国际惯例要求,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应当为引进人才在入境、出境、迁移流动、签证居留、项目申报、执业、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再如,《条例》规定“对负面清单之内,符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的特殊投资项目,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争取国家的特别授权或者审批豁免”。在监管模式方面“应当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给企业提供便利。另如注重企业信用的应用,《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基于企业信用评价和商品风险评估的通关便利制度”。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些制度红利比单纯的政策红利更长远,也是企业在投资决策中最看重的核心因素。
《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推动释放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创新红利,助力我省开放强省建设和率先构建新发展格局。
笔者:《条例》颁布实施后,相关主体后续应该怎么发挥其相关作用?
华小鹏:《条例》从省级层面建立了河南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法”,明确了相关单位(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条例》规定“各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公布施行一年内,完成各片区管委会职责划转等工作”。另如,《条例》要求“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智库、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对相关单位(部门)《条例》落实情况的评估,是检验落实《条例》的重要议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和政策执行情况、营商环境建设情况、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片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有关情况进行评估”。
《条例》施行后,相关主体都要为条例的实施做好后续的落实、研究工作,并发挥相关作用。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郭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