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法理解析:完善特区选举制度基础坚实、依据充分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在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与内地法律专业联合会会长陈晓峰说,完善选举制度可堵塞特区选举制度的漏洞,确保“爱国者治港”原则落实,可以让“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香港法律界法理解析:完善特区选举制度基础坚实、依据充分

来源:新华网 2021-03-10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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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香港3月9日电(记者韦骅、朱宇轩、周文其)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在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全国人大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于法有据,符合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有利于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陈晓锋认为,选举制度作为香港政治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央主导完善理所当然,无可争议。回归以来,香港选举制度的发展演变一直由中央主导和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完善香港选举制度、解决相关问题已数次解释基本法和作出相关决定,是在国家层面行使宪制权力。

陈晓锋说,中央是“一国两制”的创制者,香港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源于国家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而全国人大的职权包含了“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了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事实证明,依据宪制秩序,中央是香港民主发展、选举制度发展完善的主导者。

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从宪制角度看,香港的高度自治来自全国人大的授权,全国人大有权帮助香港特区完善制度。当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国安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后,香港特区须再据此对本地有关法律,包括《立法会条例》《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等,作出修订。

香港退休裁判官、资深大律师黄汝荣认为,综合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六十八及一百五十九条, 全国人大有权通过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合法、适时地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一切完全有法可依。至于“爱国者治港”的原则,自始便已包含在基本法的条文内。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不会允许不爱国家的人掌权管治。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傅健慈表示,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而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全国人大此次审议相关决定草案完全合宪、合法、合理。期待有关议案审议通过后,特区可以根据议案内容尽快完善本地法律,防止香港的管治权被反中乱港分子及外部势力窃取,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行稳致远。

香港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委员李浩然从基本法修改权入手分析指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通过四款条文详细规定了基本法的修改权和程序。其中第一款明确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款规定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区,即三者均有提起修改基本法的权力;第二款其余部分和第三款规定了由香港特区提起修改的具体程序;第四款规定了对于基本法的修改不得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既定基本方针政策。

李浩然认为,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有关修改,是基于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全国人大对基本法自然是有解释权和修改权。事实上,从更深层次的法理角度来说,任何制定法律的机构都有权对所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所以第一款的描述,既是规定,也是对法理的解说。

“既然全国人大拥有对基本法的修改权,在制度有缺失而香港自身又没法解决的时候,全国人大的介入便是顺理成章。”李浩然说。

受访法律界人士还指出,在经历“修例风波”等之后,完善特区选举制度尤其有现实意义。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认为,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可以防范“港独”分子进入特区管治架构,防范外部势力及其在港代理人干预中国内政和特区事务。“现在要正本清源,‘踢走’不合资格且有违‘爱国者治港’原则的反中乱港之人。”

傅健慈表示,反中乱港分子钻制度漏洞进入特区管治架构后,大肆破坏立法会、区议会运作秩序,恶意阻挠特区政府施政,对香港市民的福祉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全面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刻不容缓、十分必要,将对维护国家安全和香港繁荣稳定发挥关键作用。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与内地法律专业联合会会长陈晓峰说,完善选举制度可堵塞特区选举制度的漏洞,确保“爱国者治港”原则落实,可以让“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参与采写: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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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骅、朱宇轩、周文其)

【责任编辑:许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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