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这些行为拟被认定为垄断

“征求意见稿”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做出了详细的介绍。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这些行为拟被认定为垄断

2020-11-11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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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报记者马千惠

当各种“双11”广告扑面而来时,你是否有过“货比三家”的犹豫?问题来了,为啥同品牌、同型号的商品,不同销售平台的价格却不一样?原来,早在2013年,“二选一”、“垄断”就已成了每年“618”、“双11”电商大促的关键词,商家被迫在消费潮来临前“二选一”站队成了“不敢说的秘密”。

为了打破这一僵局,今年“双11”前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送来一个有望约束各电商平台的“金箍”。

“二选一”拟被归入“限定交易”

11月10日,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做出了详细的介绍。

其中,“限定交易”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

何为“限定交易”?“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要求交易相对人在竞争性平台间进行“二选一”或者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独家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其中,“二选一”尤为显眼。在渠道为王的零售业态的竞争中,“二选一”逐渐成为平台方竞争方案中最有效的一招。但是,平台之争被裹挟的是商家,受伤的则是消费者。

每逢消费浪潮来临,互联网大佬便会展开大战。“互撕”的新闻中,最频繁的就是“反垄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举报了。

2015年,“京东实名举报阿里”案件让人印象深刻,随后每年,都会看到几条关于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的新闻。

拟禁止平台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第十六条: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利用格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步骤等交易相对人无法选择、更改、拒绝的方式,将不同商品进行捆绑销售;

(二)以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其他商品;

(三)对交易条件和方式、服务提供方式、付款方式和手段、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制;

(四)在交易价格之外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

(五)强制收集用户信息或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此外对于“大数据杀熟”也有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将拟被认定为构成差别待遇。

对于国家推出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措施,11月9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责任大会”上就已提前给省内电商平台负责人打了一剂“预防针”。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处处长李姝表示,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一些平台限制、排斥经营者参加其他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的促销活动,一些经营者以诋毁竞争对手声誉的方式,变相贬低对手从而抬高自己。

同时,河南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丽君在宣读的《河南省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倡议书》中明确指出,严格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竞争,不扰乱市场秩序,不排除、限制竞争。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及服务信息,杜绝虚假宣传、刷单炒信。

观点

平台经济领域垄断最终受伤害的还是消费者

在营销学专家、金册管理咨询公司负责人陈光明看来,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了一大批平台型企业。但是,随着竞争越发激烈,一些不规范的“垄断性”竞争行为时有发生。众所周知的“二选一”竞争模式,具有十分明显的排他性,从最初的只能入驻一个平台发展到在一个平台做活动就不能在另一个平台做活动。

这种经济行为就是一种“垄断”,一旦形成将会伤害市场的公平性。当平台用这种手段将竞争对手打压下去形成垄断以后,将会给新的竞争对手带来很高的竞争壁垒,从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发生店大欺客的现象。

同时,若是垄断性企业不注意自身的创新发展,新的竞争企业无法进入,这将会阻碍新技术创新、降低经济效率。

以上种种,对平台上面入驻的商家来说,造成的伤害非常直接,可能对于消费者来说感觉并不是很明显,但是远期来看最终损害的仍是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将会失去选择平台的空间。

现代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要求参与市场的主体要公平、公正、独立、自由,只有这样市场经济才能真正被搞活。《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推出,将有利于平台方在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中不断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商品性价比。

(编辑:张馨予)

【责任编辑:张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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