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宣判现场 (王莉 摄)
姚安法院审理非法狩猎案(胡飏鹍 摄)
2月24日上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人民法院、姚安县人民法院分别审结一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件,两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大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姚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拘役刑六个月。
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间,被告人起某某先后两次到大姚县金碧镇某山林使用鸟扣猎捕白腹锦鸡,共捕获2只,捕获后均拿到其侄子家共同食用;经鉴定,涉案2只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起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起某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起某某被大姚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起某某当庭表示悔罪、服判。
据了解,白腹锦鸡是雉科锦鸡属的一种鸟类,栖息于海拔2000-4000米的山地,活动于多岩的荒芜山地、灌丛及矮竹间,以农作物、草籽、竹笋等为食,兼食昆虫,分布于中国和缅甸,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同日,被告人鲁某某非法狩猎案在姚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3日晚,被告人鲁某某到花椒园州级自然保护区的左门乡左门村委会箐门口及附近水田中捕捉25只野生石蹦,2019年6月3日21时许被姚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捕捉的野生石蹦属双团棘胸蛙,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在量刑中予以考虑,最终鲁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两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系疫情防控期间云南法院审结宣判的涉野生动物案件,受理案件法院迅速启动,依法从严从快及时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面向公众及时做好以案释法普法宣传。
自疫情发生以来,云南法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下一步,云南法院将持续加大对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引导公众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动,自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平衡。(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