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评:中国需要一部真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0-02-18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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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卫健委发布通知称,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陆续出现不明原因肺炎(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2月8日将其暂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病人。短短一个多月时间,新冠肺炎迅速扩散蔓延至全国及全世界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国31个省市区已全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尽管新冠肺炎的疫情源头并未完全确定,但全球科学界的主流共识是病毒来源于野生动物,现有的一些研究更已将疑似来源具体指向蝙蝠、穿山甲等。大量分析认为食用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交易市场造成的污染加剧了人感染动物体内病毒的风险。这不禁让我们回忆起2003年的非典,经过十几年的研究调查,专家们发现菊头蝠是真正的病毒携带者,果子狸捕食菊头蝠,将病源基因携带在自己身上,又传染给食用果子狸的人,并在人与人之间快速传播,给人类造成严重的危害。

无独有偶,科学研究表明,近些年来世界各地出现的新发传染病,例如亨德拉、尼帕病毒,H7N9 禽流感、埃博拉、中东呼吸综合征等等,都和动物有关。统计发现有超过 70%的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

人们不禁要问:17年前因食用野生动物引发“非典”疫情,17年后对野生动物的交易监管效果为何仍然不尽如人意?我国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及消费行为缘何屡打不绝?野生动物交易监管体制到底还存在哪些短板?如何维护市场监管秩序已有工作成效、夯实野生动物交易监管薄弱环节?

2020年1月26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公告称,自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全国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2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五部门联合部署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在疫情期间,全国实施最严厉的管控措施,全面禁止人工繁殖场所野生动物转运贩卖,禁止一切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

我们注意到,因疫情暴发而采取的这些紧急措施均属于临时性应急措施,并无法律层面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发布于1988年,并于非典后的2004年和2009年,2018年进行了三次修正,2016年作过一次系统修订。但这次疫情暴发后,人们发现,这部法律根本无法有效地防范和制裁类似病毒的传播和蔓延,出现疫情也无法适用该法予以解决。之所以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大概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而是一部“珍稀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一部“野生动物利用法”,是一部把野生动物视为“物(自然资源)“的法。

首先,该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大量野生动物不在保护管理范围,包括绝大多数的蝙蝠、鼠类、鸦类等传播疫病高风险物种,对其猎捕、人工饲养、利用的行为,不能依该法进行管控,成为传播、扩散疫病的一大隐患。

其次,该法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贸易和食用,采取了严格禁止的态度;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可以允许贸易和食用,但必须符合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检疫制度;对上述三类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贸易和食用,则尚未做出明确规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以供应食品、毛皮、药用材料、科学实验材料等目的为由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约100种,养殖企业及养殖户达50万户,从业人员超100万人,年产值约500亿元。

再次,该法规定野生动物是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亦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从这一界定看,野生动物和其他自然资源一样,最大功能在于物尽其用,法律强调的是其财产功能,着重于发挥其经济效能,而其生命属性被忽略,因此,也就无法依照该法阻止普通野生动物被猎捕、交易及在利用、运输、驯养过程中的虐待问题,更无法根除食用野生动物的痼疾陋习。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笔者认为,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对野生动物的分类分级保护,仍然把对野生动物作为一种可利用的自然资源对待,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做小修小补无法改变目前的困局。

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我国两次发生与野生动物有关的重大疫病传播。截至目前,新冠肺炎已致千余人死亡,数万人确诊。痛定思痛,我们需要重新认识现有的野生动物立法,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理念,构建全新的野生动物保护体系,方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灾难的再次发生。(王兴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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