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评: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中国程序正义再上新台阶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0-01-02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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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一批法律法规。随着这些法律的通过并施行,社会治理的法治基础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规范得到明确,社会治理能力将上一个新台阶。

《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使得存续了近三十年的收容教育制度被废止,是中国迈向程序正义的新成果。这是继2003年废除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废除劳教制度后,被废除的第三项“收容系”制度。“收容系”制度是具有强制性的准刑罚制度,不需要通过法院审判,只需要由执法机关单方决定即可执行,甚至难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因其有违现代刑罚“非经正当程序,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不能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的基本原则,多年来受到普遍批评。

这一制度的废止,也意味着我国法治在迈向程序正义的道路上,又迈出了新的一步。“保护人身自由”的实质正义目标和“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序正义理念相结合,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基石。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

同日公布的《社区矫正法》则通过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有90%以上都是缓刑犯,这部分人一般都属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犯罪情节较轻,也有悔罪表现这一特点,《社区矫正法》采取更具便利和人性化的措施。如,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为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再如,合理设置社区矫正对象的请假制度,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对电子定位仪器的使用,做出了科学的规范,允许在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相关规定时,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但禁止(排除了)不区分情况全员佩戴和长时间佩戴的现状。而且规定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些颇具人性化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都在随着时代进步而进一步提升。通过适度监管和有针对性的一些矫正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进行矫治教育,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王兴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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