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援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附属法例《禁止蒙面规例》(也即反蒙面法),该法已于10月5日生效。这是自上世纪六七暴动之后,政府首次援引《紧急情况规例》处理危害社会安全的紧急情况。反蒙面法禁止任何人在非法或获发不反对通知书的集会或游行中,使用可能阻止警方辨识身份的蒙面用品。
反对派强烈反对政府订立反蒙面法,认为在《公安条例》已经对非法集结和暴动有相关规制的情况下,反蒙面法的制订无助于解决问题,但这并非事实。
根据《公安条例》,3人或超过3人游行或集会,作出扰乱秩序行为或带有威吓、侮辱或挑拨性的行为,意图导致或可能破坏社会安宁,集会人士将可能构成非法集结罪。即便原来的集会本身是合法的,但只要集会人士有上述行为,仍将被以非法集结罪起诉。
如果参与非法集结的人士破坏社会安宁,根据《公安条例》,相关人士将触犯暴动罪。
但无论是非法集结罪还是暴动罪,均对搜证有较高要求,例如非法集结需要多方比对参与人士的面容,暴动需要有证据证实已经参与非法集结且破坏社会秩序。因此过往多位涉嫌非法集结罪和暴动罪被捕的多位人士最终都因证据不足而没有被律政司起诉。
反蒙面法引入的罪行在法律上属“绝对责任罪行”,即只要有关人士使用蒙面用品且没有合理辩解或符合豁免条款,都将构成犯罪。
尽管反蒙面法只规定最高刑期为1年监禁,表面上看比非法集结罪和暴动罪要低得多,非法集结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3年监禁,暴动罪一经定罪最高刑期高达10年。但反蒙面法引入“绝对责任罪行”,调查、搜证、检控都较为简单,最多几月即可完成定罪量刑,非法集结罪和暴动罪则可能需要1年。因此新规例将更为有效协助警方调查和执法。从犯罪学上来说,打击犯罪的效率要比严苛刑法更有威慑力。
激进暴力示威者正是因为蒙面隐藏身份,肆无忌惮破坏公共设施和私人商铺,残忍袭击市民和警员,在某些案件中受害人甚至有生命危险。
在过去的周末,一位警员遭暴徒以利器割喉,香港警方也证实有自制的遥控爆炸装置在周日晚被引爆,意图“杀死或伤害”附近的警员。
正是暴力进一步升级说明了《禁止蒙面规例》的必要性。正如林郑月娥所说,香港社会“受到广泛和激烈的暴力危害,因此我们必须尽一切努力遏止暴力,回复社会安宁”。
此外反对者批评新规例违反香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反蒙面法是否能让香港尽快回复正常尚需要观察,但上述批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反蒙面法只是禁止参与公众集会或游行的人士不要以蒙面用品阻碍警方识别身份,法例并不会损害香港市民参与合法的集会游行,或以和平方式行使其言论自由。虽然禁止蒙面对个人权利进行了限制,但该限制极为有限,且旨在保障社会安全,因此是符合法律上的相称性原则。
因修例引发的社会动乱已经持续超过四个月,香港正经历自六七暴动以来最为严重的社会骚乱。特区政府负有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法阻止暴力继续升级,恢复香港社会秩序。
但特区政府同时也应当认识到目前的混乱相当程度上是源于本地深层次的社会和经济问题。这些问题无法通过街头斗争解决,更无法只依靠执法部门就可恢复社会正常。特区政府必须要继续与公众沟通,并与社会不同持份者共同努力,寻求解决办法。
在这过程中,《禁止蒙面规例》的制定是阻止暴力进一步蔓延和让社会回复正常的重要一步。
作者: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卢雯雯
(卢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