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将出台规定 在线旅游“大数据杀熟”或被处罚

来源:中新经纬
2019-10-09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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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文旅部网站消息,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文旅部研究起草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对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违反规定将被处罚。

文旅部指出,近年来,我国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方便了广大人民群众出游,促进了旅游消费,带动了行业发展。但也要看到,个别企业和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个别性质恶劣的案件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求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已成为社会共识。

目前,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从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相关报道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上述企业和平台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旅游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消费者权益保障、虚假宣传”等行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亟需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

《暂行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分为总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针对虚假预定问题,《暂行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在线预定酒店、机票、火车票、船票、车票、场所门票等产品或服务时,应当建立透明、公开、可查询的预定渠道,不得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预定。

《暂行规定》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针对大数据杀熟问题,《暂行规定》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暂行规定》提出,旅游者通过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发生纠纷的,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鼓励平台经营者先行赔付。

《暂行规定》还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及应急预案,通过舆情搜集、目的地警示等方式,结合具体旅游活动,及时排查旅游产品和服务中的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旅游安全宣传、风险预警与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

在法律责任方面,《暂行规定》明确,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经营者未能对在线旅游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资质进行审核,或未能对旅游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或者不听从在线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旅游者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救助,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及时进行救助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马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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