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比例再提高5%

湖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比例再提高5%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9-09-20 16:04
  • weixin
  • weibo
  • qqzone
分享到微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可以有效防止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发生。记者今天从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我省已于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至65元/人左右,支付比例再提高5%,年度补偿限额统一为30万元。

该政策自今年10月1日起在湖南省执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不需个人额外缴费。

根据《通知》,湖南省大病保险年度人均筹资标准增加15元,即至65元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根据测算结果合理确定。

对于大病保险支付比例,《通知》明确,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限额统一为30万元。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四段补偿比例再分别提高5%,并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通知》强调,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患者自付费用(包括部分政策自付、分段个人自付、起付线个人自付)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三个目录”之外的全自费费用、门诊(含普通门诊和特殊门诊)以及门诊使用特殊药品的自付费用、住院分娩超定额的费用(并发症治疗费用除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暂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中国日报湖南记者站)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
C财经客户端 扫码下载
Chinadaily-cn 中文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