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苏雅 通讯员刘丹)郭某等四人在其家院内印制出面值67万余元的假币,并将假币卖给克隆出租车司机,让他们以调包的方式使用出去。记者今日从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获悉,本案已一审宣判,北京市三中院以犯伪造货币罪、出售假币罪判处郭某等四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至4年半不等。
2013年,出租车司机郭某、周某与张某结识,三人常在一起赌博。因郭某、周某欠了大笔赌债,而张某称有假币的销售渠道,周某便借来6万元,购买打印设备和材料,在郭某的院内建起假币车间,经尝试,他们制作出一批面值20元的假币,但因技术不过关,假币的销路并不理想,张某也选择了退出。
郭某和周某并不愿放弃,他们从一名开克隆出租车的司机黄某手中拿到了100元面值的假币样品,并在黄某的指点下,做出了一批效果更好的假币。郭某再次将张某拉回团伙,请他帮忙寻找买家。
以1000元真币换1万元假币,两个月内,张某卖出近5万元面值的假币。假币的买家均是克隆出租车司机,他们在凌晨拉活时,借光线昏暗,将假币调包真币。2018年2月,一乘客报警称自己乘出租车收到假币。他乘坐的就是黄某的车,循着线索,警方在延庆区一个村内将郭某等控制,收缴面值67万余元的假币。
北京市三分检以郭某、周某、黄某涉嫌伪造货币罪,张某涉嫌伪造货币罪、出售假币罪,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三中院一审以犯伪造货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4年、周某有期徒刑13年、黄某有期徒刑12年,以犯伪造货币罪和出售假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