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哪些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一)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二)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三)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四)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六)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七)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八)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十七、《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约谈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履行《反间谍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安全防范义务,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推动落实防范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责任”。
十八、《反间谍法实施细则》中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员及境外人员限制出入境的规定是什么?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境。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并决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
十九、反恐怖主义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反恐怖主义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二十、对开展反恐怖主义教育的规定有哪些?
《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二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反恐怖主义义务有哪些?
《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19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二、对我国在境外机构人员防范恐怖活动的规定有哪些?
《反恐怖主义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合作、旅游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中国在境外的公民以及驻外机构、设施、财产加强安全保护,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第42条规定,“驻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和应对处置预案,加强对有关人员、设施、财产的安全保护”。
二十三、国家情报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国家情报法》第2条规定,“国家情报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情报参考,为防范和化解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提供情报支持,维护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
二十四、国家情报工作机构的职权是什么?
《国家情报法》第10条规定,“国家情报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使用必要的方式、手段和渠道,在境内外开展情报工作” 。
二十五、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国家情报法》第28条、2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的,或泄露与国家情报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议相关单位给予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字视频资料由天津市国家安全局提供)
(网信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