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盗窃前科的男子徐某,酒后损坏了小区楼下的3辆私家车,警察到场后还拒不配合。3月17日,北青报记者获悉,朝阳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韩某、李某、杨某3位车主的修车费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于2017年10月23日15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九龙花园小区楼下,酒后无故将韩某、李某、杨某停放在此的小汽车损毁后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鉴定,上述三辆小汽车损失价值分别为25989 元、11599 元、2788 元,韩某、李某、杨某分别要求徐某赔偿修车造成的经济损失28601元、13331元、3099元。
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对韩某、李某、杨某的诉讼请求,徐某表示愿意依法赔偿,但目前没有赔偿能力。
辩护人认为徐某法律意识不强,主观恶性不大,其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曾经患有精神疾病,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3日15时许,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九龙花园小区楼下酒后滋事,无故对停放于此的韩某、李某、杨某的汽车进行损毁,徐兴勇被当场抓获。徐某的行为分别给韩某、李某、杨某造成28601 元、13331元、3099 元的损失。
徐某酒后损毁他人车辆,警察赶到现场后将其带往派出所处理,但他拒不配合,因此徐某不构成自首。
法院认为,徐某法制观念淡薄,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徐某的行为给车主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规定,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赔偿韩某28601元、李某13331元、杨某3099元的经济损失。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