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已经成为我们大多数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我们享受着快捷、便利的同时,针对网购商品的纠纷时有发生,出现纠纷该咋办?3月14日15:30,北京青年报《法学苑》直播栏目请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教您避开网购那些“坑”。
成立百余天 知产案件案件近八成
朱阁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传统法院大不一样,新技术的应用使得当事人不需来法院,就可以完成从立案到开庭到宣判到执行全部诉讼环节;诉讼也实现了无纸化,法官面前没有了厚厚的卷宗,操控电脑就可完成整个庭审程序。
截至今年3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已顺利运行186天,总访问量高达1517.8余万次,在线注册总人数8859人,覆盖我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当事人的立案申请全部在线提交。
虽然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收案范围包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产生的纠纷的一审案件,但朱阁介绍,这类纠纷大概只占到收案量的20.82%,但知产案件则接近80%。
“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
朱阁介绍,对于很多网购者来说,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使得“剁手”变得更“任性”。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七天无理由”还是有条件的。
2018年7月,Y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的入驻商家A公司买了一台手机,当时网页上承诺“7天无理由退货”。但在详情中店家说明:手机为特殊商品,商品包装拆封,故无法进行二次销售,所以将不支持以7天无理由为名的退换货申请。
在收货并激活手机后,Y先生认为“屏幕白青色”便选择申请退货,但A公司认为坚持拒绝退货。为此,7月28日,A公司将手机送至检测店,报告显示“测试未见故障”。于是Y先生便把A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退货。
朱阁介绍,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于手机这类商品,消费者拆封、开机,才能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且拆封后不会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所以消费者单纯的拆封包装,不能成为商家拒绝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但按照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手机激活后不能再作为新机销售,价值贬损较大。所以Y先生将商品包装拆封后,激活了手机,产生了数据类使用痕迹,涉案商品已经不完好,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Y先生的诉讼请求。
朱阁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所以“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而对于不同的商品,“完好”的标准是有区别的,不同的商品之间应该区分对应不同的评定标准。
店家销售的越南燕窝 并未获得入境许可
直播中,朱阁表示,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观察,在网上购买高价、进口商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这也反映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只允许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三国的燕窝进境。所以在近期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中,店家销售的是越南燕窝,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被法院判决退款并赔偿。
朱阁介绍,生产、经营食品门槛高,不能抱有“不就卖个吃的”的想法,从标签、原料到食品添加剂等都要谨慎对待。其中进口食品还需要在海关总署完成注册备案等手续,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也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朱阁提醒消费者网购食品时一定要看资质、查标签、重安全。
擦亮眼睛!先接受顾客委托再购买才是真代购
当主持人在直播中提出请出国旅行的朋友帮忙代购零食会不会有法律风险的疑问时,朱阁指出,这种代购并不属于网络购物合同关系。
朱阁称,主持人所举例子中的“代购”其实是一种委托关系,委托在先,采购和交易在后。但实际上,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很多经营者都自称代购,经过审查最终都不能认定。
在一起案件中,家住北京房山的Z先生网购了5盒马来西亚进口咖啡,后因为发现商品并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产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将店主诉至法院。
而店主却辩称,涉案咖啡是由她从马来西亚购买,她只是一名代购。
朱阁介绍,法院根据该笔订单发货地在国内,且在Z先生下单当日即发货,所以,可以认定店主是先购买了涉案产品,后再自行销售,而非接受Z先生的委托后再购买产品。因此,双方之间构成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需要按规定赔偿。
在直播的最后,朱阁还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经营者更该提高法律意识严格把好质量关,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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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赵加琪
摄影/北京青年报记者 柴程
(赵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