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创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今天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重点群体创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2019-02-2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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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今天发布《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根据公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可享受优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张钦

(张钦)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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