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高利贷累积至250万元 女子伪造手续过户房屋获刑

双方合同约定李某借款4万元,月息20%,为了成功借款,李某还将母亲名下房屋的房产证偷偷拿出来,交给业务员安某作为抵押。但拿着这份伪造的公证书,老李带着李某顺利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6月24日,李某母亲名下的房屋成功转移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

借高利贷累积至250万元 女子伪造手续过户房屋获刑

来源:北京晚报 2019-02-1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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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4万元高利贷累积至250万元 铤而走险打起母亲房产主意

一女子伪造手续过户房屋获刑

李某借了4万元高利贷,因无力还款,债务被借贷公司多次转手,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欠款额竟累计至250万元。为了继续借债,李某伙同他人伪造了母亲的死亡证明,将母亲名下的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并进行抵押。

债务到期后,借贷公司前来收房,李某无奈向母亲坦白。李某母亲报警并向法院提起了多个诉讼以索回房产,李某则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捕。法院表示,虽然借款实际到手数额较少,但李某也不应用诈骗的方式借款。近日,经两级法院审理,李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获刑三年。

多次借款

借贷4万元月息20% 无力还款被转手

2016年5月中旬,李某因手头紧张,便向借贷公司高息借款。双方合同约定李某借款4万元,月息20%,为了成功借款,李某还将母亲名下房屋的房产证偷偷拿出来,交给业务员安某作为抵押。

到了还款日期,安某联系李某还款,但李某无力偿还。于是安某为她出了个主意,说可以帮李某将欠款转移给其他公司,通过这种方式拖延还款时间。迫于压力,李某表示了同意。

安某安排了李某与第二家借款公司见面,但在谈及债务的转移时,对方的业务员付某要求李某必须用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抵押,也就是要李某将母亲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才能办理借款。

在李某答应可以尽快办理过户后,业务员让李某签署了一份20万元的欠条。这20万元,在扣除了原有的债务、利息以及转移债务的“手续费”后,最终李某到手的金额只有7万元。

自始至终,李某的母亲都并不知道女儿在外借款的事情,同意女儿过户房屋则更是无从谈起。李某无法拿到母亲的身份证,就无法悄悄完成过户。由于付某多次催促李某,拖延了一个星期后,李某告知对方自己无法履行先前的承诺。

于是,债务再一次被转手。这次,李某签署的欠条金额达到了32万元。虽然约定的月息仅为2%,但这份为期一个月的借款合同,中介收取的服务费比例竟高达33%。扣除原有的本金及11万余元的利息和中介费后,李某拿到手的钱仅剩8000元。由于对方公司也同样要求李某必须提供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付某还将专门办理过户的中介老李介绍给了李某。

抵押房产

伪造母亲死亡证明 “中介费”竟花百余万

如果李某拒绝办理过户,就要立刻偿还全部债务并负担高额利息,为了拖延时间,李某只好同意配合老李。老李对李某索要过户费40万元,但可以等事成后再付款,迫于压力,李某又签下了40万元的欠条。

为了办理过户,老李伪造了李某母亲的死亡证明和遗嘱,并要求李某在证明上签字。随后,老李又做了一份公证书,其上载明,李某申请继承其已故父母名下的财产,由于李某的父母均先于李某死亡,故证明两位老人的遗产由李某继承。

然而,虽然李某的父亲确已去世,但其母亲依然在世,整套手续显然充满了谎言。

事后,涉案公证处表示,其公章和公证员印章从未丢失或外借,公证处也并没有出具过涉及李某遗嘱继承的该份公证书。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公证书上的印章均为伪造。

但拿着这份伪造的公证书,老李带着李某顺利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6月24日,李某母亲名下的房屋成功转移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

针对李某所欠债务,老李还为她提供了一个“省钱”的办法,即将她所借的高利贷通过个人银主的房屋抵押转为银行贷款,这样利息能够降低很多。就在过户当天,“银主”就顺利找到,李某和“银主”去办理了借款公证,随后200万元借款就打到了李某的手里。

但李某的银行卡并没有拿在她自己手中,而是被借贷公司的业务员所控制。全部借款手续办完后,老李也翻了脸,起初谈好的40万元中介费涨到了115万元。老李表示,由于李某没有提供相应手续,整个过程十分难办,所以费用必须增加。

李某表示,由于当时老李一方人多势众,她十分害怕,便答应从刚刚借到手的200万钱款中支付了115万元给老李。借款的剩余部分再次扣除各种费用后,李某到手的金额缩水至10万元。

东窗事发

借款额累计至250万元 在母亲陪同下投案

2016年7月底,李某的欠款再次到期,其债务再次被转手。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被害人杨某向李某出借2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为2%。除现场归还杨某7.5万元外,李某所借的其余钱款均用于归还前笔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李某实际到手仅3万元,最终她也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

负责此次借款的业务员表示,公司仅提供居间服务并赚取服务费,债务仅存在于借款双方之间。由于李某在债务到期后没有按约定还款,公司风险部门曾上门寻找过李某,但没有见到其本人。

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李某所负的债务被四次转手,借款金额从4万元累计至250万元。不过,李某在名义上虽然借了上百万元的债务,但大量的钱款被以利息、中介费、手续费等名目所扣,实际到手的钱款累计仅有20余万元。

在借贷公司随时会收回抵押房屋的情况下,李某选择了向母亲坦白一切,并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了公安机关。随后,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行政诉讼

母亲为要回房产打官司 房屋转移登记被撤销

杨某为了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针对李某所抵押的房屋申请了强制执行程序。为阻止房屋被强制执行,李某在接受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其母亲一直在四处奔走。

李某母亲认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现为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的手续中,未尽到合理审慎职责,属于重大违法,应依法确认无效。故她首先将市国土局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转移登记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

市国土局辩称,李某系亲自到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登记中心依法履行了法定程序,进行转移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杨某也认为新颁发的房产证合法有效,且即使房产证被撤销,也不应影响其享有的抵押权效力。

经过大半年的等待,2017年6月,李某母亲终于等来了一个好消息。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虽然登记机关进行行政登记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但李某提交的材料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转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基础缺失。故一审判决撤销市国土局对李某母亲名下房屋所作出的转移登记,同时撤销市国土局向李某颁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

但同时,法院在判决中也指出,李某与杨某借款系真实有效,判决撤销转移登记并不影响杨某抵押登记的效力,同样也不影响涉案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

关于抵押登记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李某母亲另行提起了诉讼,本案仍在法院审理中,而杨某也已针对其与李某间的经济纠纷向法院起诉。

刑事判决

终审认可犯合同诈骗罪 量刑从轻获刑三年

不过这些官司李某已经无暇顾及,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刑事案件程序仍在按部就班地进行。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李某表示认可。而李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李某所遭遇的很可能是“套路贷”,她本身也是受害者,是受到了他人的胁迫,故不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李某明知房本内容虚假,还以该房本作抵押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借款,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其实际获得钱款的数额,并不影响其犯罪构成,但法院在量刑时,会酌予考虑此情节。

鉴于李某系自首,故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李某认为法院一审量刑过重,不服上诉。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其母亲健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通过伪造的遗嘱公证文书及伪造的死亡证明,在其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并据此向他人抵押借款。综合本案证据,虽然李某借款实际到手数额较少,但其不应采取诈骗的方式进行借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一审法院已经对李某予以减轻处罚,且再无新的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刘苏雅

(刘苏雅)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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