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评:打赢疫情防控战,全民行动更要依法防控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0-01-23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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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发于去年12月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并随着春运返乡等原因,由武汉迅速蔓延至全国多个省份。期间,网上出现例如“钟南山院士建议盐水漱口防病毒”“喝板蓝根和熏醋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等多种谣言。2020年1月1日,武汉警方公开发布消息称,对8名发布、转发武汉肺炎不实信息的网民进行传唤、查处。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与2003年抗击非典的等级一样。此外,钟南山院士建议“外地人尽量不要去武汉,武汉人尽量不要离开武汉”。

23日凌晨,武汉市发布紧急通告: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下午1时左右,湖北多个高速公路入口封闭,所有车辆不准上高速。

至此,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行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广大武汉市民为阻止疫情的失控扩散更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但与此同时,也有人想方设法“逃离”疫区。甚至有人在发热还伴有咳嗽的情况下,强制吃退烧药混过机场检测在法国入境。事件被媒体披露后,中国驻法国大使馆发布声明称,已联系到当事人,并要求其尽快向法国急救部门求助。

在当前这种防控背景下,这种行为极有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应予立案追诉。

回首18年前,SARS病毒蔓延扩散至东南亚乃至全球,直至2003年中期疫情才被逐渐消灭。当年,在我国预防、控制“非典”的初期,为了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的16类犯罪行为,并依法从重处罚。该司法解释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近日国家卫健委1号文和武汉市紧急通告的发布,是中央及省市政府在非常时期采用的非常手段,为的是全力防控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疫情无情人有情,向遵守防控措施的武汉市民致敬!

(作者:王兴尧,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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