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发展亟待有效监管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 王 文 刘玉书 来源:经济日报
2018-11-15 16:03:43

区块链发展亟待有效监管

近年来,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创新受到各方关注,如何加强对区块链的监管也成为一个新课题。当前,区块链开始逐步脱离加密货币独立发展,特别是与实业的结合趋势愈加明显。要推动区块链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除了技术层面的监管,也应从制度层面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自2008年中本聪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以来,区块链已经走过了10年。近年来,区块链开始逐步脱离加密货币独立发展,区块链发展呈现一些新的特点。

区块链“脱虚向实”趋势明显

一是区块链发展呈“脱虚向实”的趋势。从全球看,据IDC数据,2018年全球区块链市场份额中,金融业占60.5%,制造业和资源行业占17.6%,服务业14.6%,公共部门和基础设施行业分别占4.2%和3.1%。此外,据德勤2018年4月的统计,消费品业和制造业采用区块链技术的速度最快。

我国区块链投资总体上也呈现向实业倾斜的趋势。据统计,截至2018年3月31日,我国区块链融资案例中,与实体经济相关的案例最多,达65家。其次是金融行业8家,然后是各种互联网平台等。预计未来数年,区块链与制造业和消费业结合会更为广泛而深入。

二是各国企业对区块链技术投资态度较为谨慎,主要涉及监管问题、项目的可执行性、安全问题、投资回报率不明确等问题。

三是计算力仍然是区块链发展的瓶颈。当前区块链的应用在安全性、低成本和易用性方面难以兼顾。

四是区块链实业化过程中与物联网和边缘计算的融合发展趋势明显。根据IDC预测,到2020年,全球将有约500亿的智能设备接入互联网,其中40%的数据需要边缘计算能力。边缘计算有着强大的市场潜力,也是当前各服务商争夺的热点。

五是在我国整体产业转型的浪潮下,随着智能制造的升级和工业互联网体系的广泛应用,可能会出现全新的商业模式。区块链与实业的结合与我国“数字化”建设的趋势一致。区块链在我国工业物联网建设、智能制造升级的应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算法和物理设备权责体系界定,智能制造标准制定思路转变、5G与边缘计算、区块链和物联网结合发展契机等问题。

区块链发展需关注五方面问题

区块链的实业化,是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科技落地的重要探索,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管,警惕风险,防止借技术名义进行炒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以区块链、量子计算等为噱头的概念炒作和金融诈骗的打击力度。目前以区块链、量子计算等新概念为噱头的炒作现象和金融骗局,已经渗透到部分农村地区,亟需加强相关的监管工作。

二是立足于“一带一路”倡议,尽快启动独立互联网重构。近期中美贸易摩擦以及区块链的发展趋势都表明,国际互联只有建立在独立自主的基础架构体系上,才能发展自己独立的计算力。未来的全球互联网体系不是走向统一,而是走向二元、甚至多元对立。对互联网基础设施的独立性建设工作,越早开始,未来损失越小。

三是应客观认识“系统集成能力”与“创新能力集成”之间的差距,要构建“倒金字塔”结构的创新权责体系。我国已具备雄厚的工业生产和系统集成实力,但在当前由“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的系统升级过程中,也暴露出了创新能力集成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个体人才的能力在组织系统中无法实现有效整合。问题的关键在于,传统的生产组织是“正金字塔”结构,技术人才在底端,决策高层在顶端。底端人才是所有试错的第一责任人。要实现创新能力集成,必须把“金字塔”组织结构倒过来,塔尖朝下。让管理决策层承担所有试错责任,把底端技术人才托起到最上面的舞台,将基础创新导向与领导权责体系密切关联起来。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人文社会科学建设。文化的监管和网络传播的净化问题不能放松,更不能放任不管,相关监管技术研发也有待进一步投入。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面向数字时代的人文社会科学建设工作,在系统基础理论上形成防范机制。

五是应尽早启动个人隐私财产权界定的相关工作。随着数字化发展进程的加速,个人隐私的价值也在急速增长,相关问题需要得到国家的重视,这是能否对区块链等去中心化发展模式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

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加强监管

事实上,在区块链技术监管方面,我国是走在世界前列的。我国是目前全球少数几个能在区块链和加密货币技术架构层次上提出与时俱进的发展标准和监管要求的国家。但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和应用越来越多,除了技术层面的监管,法律和政策等制度层面的监管也变得越来越迫切。

第一,要建立对区块链用户——中介平台的连带责任监管体系。虽然参与区块链交易的主体用户用的都是虚假名称和身份,但由于区块链分布式账簿的透明性,政府执法和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相关技术依然能够有效识别依赖区块链参与可疑交易人员的能力。建立对区块链用户监管体系的最重要的目的是,政府可以保留追究在区块链上进行买卖双方的责任。区块链的匿名性和去中心特性存在“刺激”更多不法交易需求用户的特征。因此,同时从犯罪需求、供给和平台三方建立连带责任体系,才能真正对区块链平台的不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威慑。

第二,要加强对区块链信息传播的监管。由于区块链的技术特性,普通大众难以对区块链服务和产品好坏进行判别。政府应该考虑加强对区块链信息传播的监管,减少假借区块链概念传销诈骗的各种不法机构通过购买搜索引擎或者社交网络推送服务等方式进行传播,并实施诈骗行为。

第三,加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当前基于区块链的网络从是依赖于互联网的数据交互发展的,并在TCP/IP协议之上运行。这为在国家不直接参与区块链监管的前提下,实现对区块链有效的监管提供了抓手。政府可以通过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出相关要求,制定相关政策,就可以有效控制区块链业务的进出,实现对全国区块链业务不同力度的监管和控制。虽然区块链应用程序可以使用加密和匿名技术来掩盖其身份并防止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检查其数据,但同时还有一些技术问题有待解决。例如,如何利用深度数据包检测等技术进一步监控互联网流量等。并且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监管可能会影响区块链的网络响应速度和应用程序使用的稳定程度,这是区块链中介平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政府之间的磨合和制度博弈过程,需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第四,加强对硬件制造商的监管。区块链的应用与计算力密切相关。除算法外,区块链依赖的计算力与硬件密切相连。对硬件制造商监管的意义在于,不论区块链将来向何方向发展,其依赖的硬件是无法脱离政府和现实法律管辖的。对涉及区块链相关硬件制造商提出配合监管的相关制造和设计要求是有先例可循的。例如,美国《国土安全和爱国者法案(2002)》等都对产品制造商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因此在区块链应用领域,明确对区块链涉及的硬件制造商提出监管要求也是可以考虑的。

第五,加强对区块链市场的监管。一方面,传统的市场监管手段依然是有效的。区块链市场的运行依然是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律的。例如,必须有足够的加密货币来支付维持智能合约的维护成本。随着区块的不断增长和发展,与区块链的每一次互动最终都是一种经济交易,参与网络的每一方都扮演着经济角色。区块链运营的成本因此会影响网络参与者的行为,包括部署智能合约的软件开发商和用户。区块链的这些运营特征并没有超出传统市场规律的范畴,常用的市场监管手段依然是可以在区块链领域进行实施的。例如通过调整存储数据或执行智能合约的成本,政府可以对整个区块链生态产生影响。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影响区块链原生数字货币在二级市场上的价值来影响区块链上执行交易的价格。

区块链技术仍然处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在当前阶段,政府是可以通过影响软件开发商、硬件制造商,监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和相关中介机构运营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对区块链的监管是一个持续动态博弈过程,问题与监管的互动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原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 王 文 刘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