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互联网与新媒体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研讨会在京召开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05-07 21:54:22

中国日报5月7日电 近年来,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成为著作权法研究人士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针对该问题进行探讨的必要性及迫切性日益明显的凸现出来。

5月5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阳光知识产权与法律发展基金会、知产宝协办的“聚焦互联网与新媒体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研讨会在京举行,知识产权领域实务界、理论界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这一知识产权领域热点话题。

会议上半场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姚欢庆先生主持,会议的下半场则由上海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郭杰女士主持。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发表开幕致辞。刘春田教授表示,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近年来在著作权领域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其中,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尤为复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非常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2017年度国内主要赛事侵权监播情况发布

会议上,12426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副主任、上海冠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吴冠勇先生发布2017年度国内主要赛事侵权监播情况。据悉,中国版权协会版权监测中心针对足球类、篮球类、乒乓球类、格斗搏击类、综合赛事等共计546场赛事,进行了不同场次、不同方式的监测。共监测到未授权直播流链接4633条;点播共监测2025场赛事,监测到侵权链接623159条。在所有赛事的未授权直播流链接中,直播秀平台链接占比超过50%,其次是web直播链接,随后是OTT端的聚合APK。

通过大数据监测可以看出,我国体育赛事直播产业的盗播现象不容乐观,极大的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鉴于此,吴冠勇先生呼吁行政、司法机构与行业协会联合起来,强化体育赛事直播产业以及其他热门IP产业的版权保护,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互联网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权利的法律性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卢海君教授以“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地位”为题发表了演讲,卢海君教授认为,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可版权性,我国著作权法并无一般性的固定性要求,即便在美国,也有很多反对的声音。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是一种商品,对其应进行全方位、多层次领域的保护。

体育赛事作品是否构成“类电作品”,涉及到“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认定。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女士认为,呈现内容和呈现方式的独创性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程度的问题。在多种可选路径的比较与选择上,对于体育赛事作品这种存在解释空间的概念适用新场景,建议采取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包括开放性的合理使用制度),给予更为准确的规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教授结合对体育赛事作品的相关案例分析认为,区分电影作品(含类电影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关键在于,制作者在制作过程中是否具有独创性贡献。在二分体制下,录像的独创性较低或不存在独创性,并不意味着体育赛事节目就刚好“独创性较低”。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丛立先教授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制作的主体、作品属性、作品属性的认定和作品的类型的角度阐述了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丛立先教授强调,体育赛事网络视频直播单位在取得体育赛事组织者的授权后,如果没有进行实际创制,不但不能拥有版权,还可能陷入到被实际拥有版权的节目创制单位指控侵权的不利局面。

针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路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宋健法官结合司法经验认为,在现行立法框架下,虽然存在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种保护路径的分歧,但可以达成共识的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价值巨大,必须予以保护。对于因制播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并非没有弹性解释和适用的空间,在多种法律保护路径并行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路径。

主题发言结束后,原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先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文聪先生、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体育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朱晓宇先生作为讨论嘉宾围绕本环节讨论主题与演讲嘉宾进行了交流,并回答了与会嘉宾提出的问题。

体育赛事节目直播中的侵权形态认定

苏宁体育集团知识产权副总监郭晨辉先生从产业的角度,介绍了当前体育赛事直播的侵权形态以及损失认定的困境。郭晨辉先生指出,当前体育赛事直播侵权形态包括嵌套、跳转、屏蔽电视信号、主播盗播等形式。除此之外,还包括采用境外信号或者非播放信号的方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体育赛事直播权利。相较于传统媒体,资源的互通使得体育赛事直播的授权价格具有多样性,成本的分摊无法分摊到每场赛事中,也使得体育赛事直播的侵权损失认定存在困难。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教授则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美国和德国著作权法中有关体育赛事的规定及其学术界存在的争议。黄武双教授认为,我国体育赛事节目可以选择的法律保护路径包括,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侵权法保护以及专门法保护路径。在他看来,从利益类型化以及维护法律秩序的角度,最为理性的方式是司法部门或立法者以某种方式向全社会明示一种路径,当我国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采用专门法保护。

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从产权的角度探讨了体育赛事节目直播中第三方信号截取的定性问题。杨明教授认为,体育赛事节目直播信号能否成为独立的财产权客体,需要对制作信号的目的、制作过程、以及利用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在信号产权化的前提下,第三方信号截取行为构成侵权,如果互联网平台截取的是电视台信号,由于两者存在竞争关系,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予以规制。

针对新兴传播技术对体育赛事直播侵权认定的影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璇法官认为,新兴传播技术主要有OTT功能、手机电视、Gif动图以及短视频四种。法官需要在区分四种新传播技术传播内容差异的基础上确定判断思路,同时还需要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性质进行体系化思考和讨论。

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洁律师从侵害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维度对体育赛事节目直播侵权认定进行了分析。孙洁律师认为,从制作过程来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属于类电作品(或视听作品);从网络直播行为特点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则属于广播权(或播放权)范畴。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与其笼统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不如准确地定义著作权法中相关概念,给予体育赛事节目权益应有的法律保护。

讨论环节中,北京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处长贺淑芳女士、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秘书长刘政操先生、爱奇艺法律部诉讼维权总监胡荟集先生针对体育赛事节目保护路径以及体育赛事节目可作品性、作品独创性等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回答了与会嘉宾提出的问题。

体育赛事节目直播中的侵权打击、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认定与保护

央视法律部副主任严波先生介绍了近年来热门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侵权监测情况,以及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过程。严波先生指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版权性存在以下关键问题值得探讨与关注:一是,如何理解作品固定性的要求;二是,如何理解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或者说,作品的独创性高度;三是,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在他看来,独创性的高低、作品本身的质量和本质并不影响其著作权法的可保护性。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先生从行政保护的角度认为,可以考量作品的性质、类型,文学价值、历史价值,获奖情况及社会影响;作者的地位、贡献、获奖情况及社会影响;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商业性使用的程度、与侵权目的的关联与配合程度,重复侵权情况,大规模侵权情况以及恶意侵权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姚兵兵法官从司法保护的角度介绍了体育赛事直播产业发展现状,并探讨了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定性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认定的问题。姚兵兵法官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做出凝结了主创人员的智力与技能劳动和投资者独立制作的结果。法律应回应市场需求,促进互联网+体育产业良性发展,给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正当的保护。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下,寻求合理解决的途径才是相关市场主体关心的迫切现实问题。建议结合体育赛事直播产业实际情况,建立体现市场价值、各类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探索更加科学化、精确化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围绕体育赛事直播的侵权救济问题,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聪副教授认为,著作权法是市场的法则,财产的法则,应该回归经济学理性。独创性与作品类型没有关系,不能“一刀切”地认为某类作品的独创性必然高于或低于另一类作品。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创作往往需要投入巨大的财力、人力,优质的直播画面常常是供应远远满足不了需求,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仅具有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而且应当降低而不是抬高独创性判断标准。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网络行政执法专家杨勇先生以行政救济为切入点,分析了体育赛事直播产业中存在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类型,以及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的情形。在他看来,行政部门可以依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行政许可、内容管理以及版权保护措施等方式对体育赛事转播侵权纠纷进行规制。另外,我国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规定了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行政救济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随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张智法官、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黎卿律师、NBA中国法务部经理刘伟凯先生围绕本轮讨论主题与演讲嘉宾进行了交流讨论,并回答了与会嘉宾提出的问题。

闭幕式上,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金克胜先生致辞称,本次会议既有详实的数据分享,也有不同的观点碰撞交流。关于体育赛事直播权利保护,应当从技术、商业和法律的维度,对相关权利、义务与责任之间关系进行深入研究。相信会议所取得的成果,对于完善相关法律规则、推动法律实践、规范和促进产业发展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通过一天的充分交流与研讨,与会嘉宾一致认为,相较于西方成熟的体育赛事运营体系而言,中国体育产业还没有形成持续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产业链闭环。囿于现行立法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与滞后性,建议采取单独立法的方式对于给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全面、充分、有效的保护。另外,尝试借助技术手段及时监测与遏制不同类型的盗播行为,需要相关立法机构、执法与司法部门与产业界给予充分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