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今年将继续推动涉产权错案冤案纠正工作

作者:曹音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03-09 16:23:41

中国日报3月9日电(记者 曹音)继宣布启动三起涉产权及企业家案件的再审工作,以及发布第一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在接受《中国日报》专访时表示,今年将继续加大力度推动涉产权错案冤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坚持有错必纠、有冤必申。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对三起重大涉产权申诉案件进行再审。目前,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已召开了庭前会议,约见了顾雏军的委托代理人;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已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告诉记者:“我们会抓紧时间对上述案件进行处理,坚持有错必纠、有冤必申,审理后会公开宣判,完成第一批涉产权错案冤案的纠正工作。”

颜茂昆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大对其他涉产权申诉案件进行甄别纠正工作力度。除了公布的三起重大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甄别后若确应纠正的,也会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会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好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各类申诉案件,通过定期检查、定期报告等制度,加大督查力度,推动这项工作开展。”颜茂昆说。

他表示,相关涉产权错案冤案纠正后,人民法院将依据国家赔偿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及时对企业家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企业已经被处理的财产,人民法院将依法协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为落实中央《产权意见》对冤案错案甄别纠正工作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即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今年年初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1号文件,要求全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并公布了第一批7件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颜茂昆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会继续分批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典型案例,为各级法院审理涉产权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将从自身做起,切实以身作则,抓好产权司法保护这一工作。第二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将重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以上率下。该批案例将于近期发布。”他补充说道。

在处理涉产权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各级法院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和依法保护的原则。坚持对各类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律平等,不仅依法保护物权、股权、债权,也要保护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其他无形财产权和企业家的人身权、人格权,坚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不管是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我们都会一视同仁,确保各类所有制经济产权受到平等保护。”颜茂昆说,“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者定罪证据不足的,都要依法宣告无罪。”

他表示,实践中一些地方确实还存在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滥用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规定的现象,也还有法院存在超标的查封企业财产的情况,这些都是企业家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要严格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地方各级法院也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明确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有效减少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现象。”颜茂昆说。

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有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意见也指出,法院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另外,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1号文件中,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编辑:齐磊 王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