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环境下网络平台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11-27 11:40:02

11月24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数字版权环境下网络平台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知识产权、竞争法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及媒体朋友们共百余名代表齐聚京城,聚焦网络平台热点法律问题。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姚欢庆教授主持。姚欢庆教授首先感谢了知产力对于本次研讨会举办的大力支持,并介绍了出席本次活动的嘉宾。与会嘉宾围绕“网络信息运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平台责任及权利限制”、“网络版权制度与信息传播的冲突与均衡”三大主题进行了发言,并结合当下网络平台热点版权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主题一:网络信息运用与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教授围绕“数据界权的可能路径”发表演讲。刘晓春教授认为,数据利用的特点类型多样,存在多种在先权利。数据界权的法律途径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合同法等法律领域。在她看来,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数据保护的主流方式存在优点也有其不足之处,对于数据保护应当考虑到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结合的必要性。另外,行业惯例与行为准则对于数据界权的立法和司法的建构存在积极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杨明教授以“用户数据的权利归属于利用”为题,从“权利归属与数据利用的关系”、“权利归属的可行路径”、“数据利用中的制度问题”三个方面发表演讲。杨明教授认为,用户数据的权利归属不能简单的在产权规则和责任规则中二选一,权利归属是一种赋权。解决权利归属问题首先要明确用户数据的边界,且主要指“二次利用”的边界。而权利归属实际上就是数据利益如何在数据提供者(宿主)与数据生产者(挖掘者)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用户数据的财产权归属应关注的问题包括:数据处理的双向透明性、数据采集者与用户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主动性原则以及数据对等原则的问题。此外,数据寡头垄断也是平台聚合效应的又一次体现和升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谢甄珂法官从司法实践角度,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转让与许可”为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谢法官介绍称,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九条对于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的限制做了基本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诉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随实体权利进行转让或授予。司法实践中对于虽非明确免除或限制使用人责任,但确实对相对人不公平的条款,也赋予格式条款使用人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在她看来,对格式条款应当采取扩大解释“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态度。

知产宝高级副总裁应向健先生结合知产宝裁判文书平台上收录的网络平台用户数据案件,围绕“平台基于用户数据的竞争合法性辨析”发表演讲。应向健先生认为,对于“网络平台提供方可以对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基于自身经营活动收集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用户数据信息主张权利”的评判,需要考量权利的边界并平衡平台、用户与第三方利益。平台的商业运营模式、用户数据的属性、用户的主观意愿、用户数据获得的途径及使用的客观形态以及损害的直接性应该成为界定平台基于用户数据竞争合法性辨析的客观基础。

主题二:网络平台责任及权利限制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丛立先教授针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认定”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丛立先教授介绍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认定的规则呈现出比较混乱的状态,加之林林总总的司法解释,似乎给人以剪不断理还乱的感觉,厘清其中规则十分迫切。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首先需要厘清保护的对象、权利归属,并分析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技术中立等侵权例外情况。在侵权责任认定方面,应当先采取著作权侵权法定规则进行认定,法定规则不能认定的情况下,再采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认定。

中国科学院大学李顺德教授以“网络环境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为题发表演讲。李顺德教授认为,在云计算、大数据的环境下,作品数字化、临时复制、盗链以及在搜索引擎、网络平台中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今,数据已经成为具有很高利用价值的重要资源,正因如此,对于数据保护才有进一步探讨的急迫性。他认为,对于版权保护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基本平衡因素:第一,保护版权与信息传播技术平衡;第二,保护版权与网络产业发展平衡;第三,保护版权与版权限制平衡;第四,保护版权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第五,版权的权利与版权义务的平衡。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杨华权老师围绕“互联网条款的适用限制”发表演讲。杨老师对于日前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互联网条款”进行了解读。他表示,互联网条款规定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类型化行为,适用互联网条款仍然需要考虑一般条款的制约。对互联网领域内无法获得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的劳动成果启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时需要谨慎决定,应从最低限度的保护出发,同时关注知识产权专门法未予以考虑的因素。

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利玮先生以“数据竞争中的裁判规则”发表演讲。蒋利玮先生围绕“百度vs大众点评不正当竞争案件”分析了两审法院审判思路的异同。关于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一审结合原告的合法权益以及被告存在的不劳而获/“搭便车”行为进行判定。二审则除了考量被告行为的不正当性,还考量了原告是否因竞争行为受到损害。他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竞争本身,而不是保护竞争者。应当鼓励竞争,优化资源配置,并意识到竞争对竞争者必有“损害”。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对竞争行为正当性进行判断,考虑给劳动成果什么样的激励是合理正当的。

主题三:网络版权制度与信息传播的冲突与均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孙洁主任围绕“大数据竞争对版权法与反法的挑战”发表演讲。孙洁主任结合近年来大数据竞争领域的经典案件介绍称,目前我国法律框架下,版权法难以规范大数据应用,适用商业秘密保护仍有很大局限性。孙主任认为,可以借鉴HiQ诉LinkedIn初步禁令申请案中对于“无法弥补的损害与双方负担的公平权衡”的裁判思路,寻求数据共享与公共利益保护,个人隐私、数据安全、知情权之间的平衡。

环球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穆颖女士以“权益与权利——基于网络平台的思考”为题发表演讲。穆颖女士结合具体案例,从数据收集者平台权益的保护、第三方利用数据、用户的权利等角度,探讨了网络平台的特点。她认为,对于隐私性数据和创造性数据使用应当区分对待,在考量可否利用数据是对用户作为提供数据权利主体的不同意愿充分尊重;在对数据收集者的权益保护的同时不应忽略对竞争的影响;并谨慎处理和平衡用户、数据收集者、数据利用者之间的关系。

国际关系学院郝敏教授围绕“数据分享、自由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合理界限”发表了自己的见解。郝敏教授认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是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前提。互联网领域竞争的实质是对客户资源即交易对象的争夺,网络用户是经营活动的基础。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的商业伦理标准是经济人的伦理标准,必须以市场效率为基础和目标,考量互联网的特性和价值,符合市场本性。互联网行为正当性判断需要考量公平竞争原则、和平共处原则、自愿选择原则、公益优先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先生以“版权运营与保护让作品找回应有的市场价值”为题发表演讲,并围绕网络版权合作的现状与趋势、版权运营与保护的关系,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优势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结合文著协多年实践经验认为,技术引发的新兴版权问题,还需要技术解决,文著协愿意与技术方合作将版权保护深入推进。同时,希望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在加大公共文化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互动讨论环节由知产宝高级副总裁应向健主持。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特别顾问许超先生、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姚欢庆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谢甄珂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教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先生、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利玮先生参与讨论环节。

许超先生对于权利与权益的基本概念进行了分析讲解,并表示在证据规则方面,对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之义务,而权益则不同。数据的著作权权利边界要和当事人能够得到的利益成正比,具体的边界需要通过个案来衡量。

关于互联网商业道德的界定,姚欢庆教授则表示,在数据的权利问题处理上,需要理解知识产权的制度前提,除非法律对此予以明确的保护,否则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应当鼓励信息的流通,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此外,不建议赋予数据以绝对权,这容易造成大企业的数据垄断。

会议的最后,知产宝副总裁应向健先生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感谢,并表示,相信这次会议对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会有很大的促进,对维护互联网行业秩序将大有裨益。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