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踢断石钟乳、擅自攀爬巨蟒峰 四名不文明游客被列入“黑名单”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06-09 10:45:34

中国日报北京6月9日电 近日,一则游客在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潜龙洞景区野蛮三脚踢断石钟乳的新闻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该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备受公众指责。目前,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另外,三名浙江游客因采用钻孔、打钢钉、挂绳索等方式擅自攀爬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巨蟒峰,同批被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今年4月,三名浙江游客在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采用钻孔、打钢钉、挂绳索等方式擅自攀爬巨蟒峰,且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导致现场旅游秩序混乱。后经地质专家鉴定,三名游客的攀爬行为造成巨蟒峰岩体严重损毁。三清山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对毛某某、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将三名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其中张某某记录年限为三年六个月,毛某某和张某记录年限为三年。

今年5月,游客张某在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潜龙洞景区游玩时,故意将洞内一根三十公分长的石钟乳用脚连踢三次,致使生长上万年的石钟乳断裂损毁。该事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后,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公众强烈不满。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旅游局将该游客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记录年限为三年六个月。

国家旅游局提醒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把“文明旅游”根植于心、外化于行,珍惜和爱护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自觉遵守文明旅游规则,提升个人文明素养和文明意识,让自己成为文明旅游的践行者,成为幸福旅游中的亮丽风景。

档案号20170028号

张亮 男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7年5月29日,游客张亮在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潜龙洞景区游玩时,连踢三脚,致使洞内一根生长上万年、长三十公分的石钟乳断裂损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张亮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该事件经新闻媒体广泛报道,激起社会公众的强烈谴责,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项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并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张亮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

档案号20170027号

张鹭 女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7年4月15日,游客张鹭在江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利用钻孔、打钢钉、挂绳索等方式擅自攀爬巨蟒峰。在攀爬过程中,该游客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导致大量游客聚集围观,造成现场旅游秩序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公安分局对张鹭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经由地质专家鉴定,攀爬行为造成巨蟒峰岩体严重损毁。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张鹭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

档案号20170026号

毛伟明 男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7年4月15日,游客毛伟明在江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利用钻孔、打钢钉、挂绳索等方式擅自攀爬巨蟒峰。在攀爬过程中,该游客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导致大量游客聚集围观,造成现场旅游秩序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公安分局对毛伟明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经由地质专家鉴定,攀爬行为造成巨蟒峰岩体严重损毁。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毛伟明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

档案号20170025号

张永明 男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7年4月15日,游客张永明在江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利用钻孔、打钢钉、挂绳索等方式擅自攀爬巨蟒峰。在攀爬过程中,该游客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导致大量游客聚集围观,造成现场旅游秩序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公安分局对张永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经由地质专家鉴定,攀爬行为造成巨蟒峰岩体严重损毁。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张永明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

(编辑:严玉洁 于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