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3月14日电(记者 张琰)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接受《中国日报》专访时表示, 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公益诉讼试点情况的总结,进一步完善办案流程、规范办案标准,研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为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官方数据显示, 截至今年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109件。其中,向相关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4,562件,相关行政机关已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3206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28件,合计占70.9%。
同时,对仍不履行职责、公益继续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47件。通过办案,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12.8万公顷;检察机关督促443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索赔治理环境、恢复生态等费用2亿元;督促收回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54亿元。
曹建明说,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一年多以来, 其优越性逐步显现:一是弥补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缺位,强化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在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无人诉、无法诉、不愿诉的现象。比如,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中发现,县环保局未对扣押的电子废料进行无害化处置,遂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县环保局回函称已处置,但实际上未依法处理。县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县环保局按照起诉书要求履行了法定职责,县检察院遂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县环保局的行政行为违法,获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二是督促了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助推法治政府建设。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三是调动其他适格主体积极性,增进了公益保护的社会参与。通过监督其他机关或合适主体依法履职,形成保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合力,他说。
曹建明也坦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公益诉讼制度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特别是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职能定位以及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等问题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二是部分检察人员素质能力不适应。面对公益诉讼这项改革,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一些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办案理念、知识能力等方面不适应,线索发现、调查取证、庭审应对等素质能力有待提高。三是配套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在公益损害鉴定、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等方面缺乏配套机制,对赔偿认定和裁判执行等造成一定影响。
曹建明说,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是强化督促指导,推动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及时总结宣传试点经验做法,完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机制。二是加大办案力度,巩固试点成效。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土资源等行政执法部门案件信息移送工作。三是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保护公共利益合力。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加强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以及相关单位、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充分凝聚共识,实现有效衔接。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能力水平。
曹建明表示, 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试点情况的总结,重点加强对已起诉个案、诉前程序、试点前后行政机关采纳检察建议情况的分析研究,加强公益诉讼基础理论以及调查手段、证据规则、出庭规范等司法实务问题的研究,完善办案流程、规范办案标准,研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
(编辑:涂恬 吴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