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作者:曹音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6-09-12 09:45:17

中国日报9月12日电(记者 曹音)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张元法官收到了北京一名民航工作人员寄来的锦旗——就一起执行信访案件的处理向合议庭表达了感谢。

过去一年,在最高法院接到的众多执行来访和来信中,张元对这个案件记忆犹新。“案子不复杂,就是当事人认为某基层法院的执行,存在评估价过低等一些错误。但由于没有得到及时回应,他最后到了最高法反映问题。”

张元告诉记者,这个当事人在北京市顺义区买了套别墅,大部分钱来自朋友借款和银行贷款。朋友后来将他告上了法院,让他欠债还钱。他没有什么积蓄,但又不希望法院对别墅进行拍卖。

在强制执行中,法院对别墅进行了委托评估,作出了100多万元的评估价格,这更让他很恼火。“他认为评估过低,在新浪微博留言认为法院执行不公,房子至少价值400多万。他说,执行中曾向法院反映这个问题,但法官认为执行合法,并没有针对这个问题作出裁定。”

“当事人的请求是不是合理、法院的执行究竟有没有问题,法院应该作为执行异议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回应当事人。但是,很多法院都不立案审查,仅仅以口头方式简单回复当事人。当事人当然不服气,就一次次地向上级法院信访申诉。” 张元表示,这种当事人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案件,在去年最高法院执行信访案件中占有相当比例。

为此,最高法院于6月底颁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这类案件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查,不能出现“法院不立案审查”、“当事人反复信访”的情况。

“其实,对于这类案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毕竟,对于执行争议,比如超标的查封等问题,当事人说了不算,也不能由办案法官认定自己的执法行为就没问题。既然当事人提出了异议,我们就应该把这个异议纳入了法律程序,由其他法官另行组成合议庭。简单说,就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审执分离,由执行裁判部门来判断执行实施部门的执行行为到底存不存在错误,也就是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张元说。

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在接受《中国日报》专访时表示,《意见》的出台,其实就是把“当事人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信访案件须纳入法律程序处理”明确规范下来,这对法院本身具有可操作性,对当事人也是一种权益保护。

此外,吴少军还告诉记者,《意见》还对反映法院“消极执行”类的案件提出了处理办法和要求,保证做到真正的“执行完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2015年,最高法院收到的执行信访案件中,当事人反映法院“消极执行”的案件最为多见。“部分法院信访督办不力,对信访案件一转了之,仅交办而无督办,导致案件处理有头无尾、流于形式。比如,有的当事人反映执行法院有财产而拖延查控或查控后不积极评估处置,这都让当事人对执行不满,对矛盾的化解其实很不利。”吴少军说。

为此,《意见》细化了此种情形法院的处理方式: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当设立执行信访专门机构。通过设立来访窗口与公布来信地址的方式,切实畅通申诉信访渠道,避免当事人申诉无门,杜绝选择性受理申诉问题。

“人民法院确实存在案多人少的客观原因,对于反映消极执行的信访申诉,很多时候不能及时答复,甚至出现敷衍了事。比如,高院收到了来访,只是‘转’给中院,但这个案子到底办的如何,有没有效果,并没有‘督’,更没有反馈。这个新《意见》就是要避免这种情况,上级法院不但要‘转’,还要‘督’,甚至可以约谈、问责下级法院执行部门的负责人。”吴少军说。

《意见》规定,对于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各级法院要尽最大努力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争取当事人的理解。

去年,张元在接访过程中,遇到了一对来自云南山区的夫妇。两人在外打工的过程中,儿子在马路边玩耍被卡车压断了双腿。当地法院给予了他们60多万赔偿的判罚。但赔偿迟迟得不到执行,夫妇俩辗转来到了北京信访。“他们说着就哭了,而轮椅上的孩子天真得不知所措。这个场景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张元说。

通过当地法院调查,这个案件已经无财产可执行。鉴于此,最高法向云南法院提出了督办意见,要求尽最大努力对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并研究给予司法救助。最终,云南法院考虑到该家庭确实因为事故陷入困境,孩子的治疗费用、假肢费用都让夫妇俩难以担负,根据国家规定给予了他们一定的司法救助。

吴少军副局长说,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化解力度,理顺执行信访工作流程,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对于最高法院提出的在未来两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程尔凡 于熙)

标签: